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
众所周知,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只要不是劳动者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一般来说责任都在用人单位。《劳动法》基于保护劳动关系中弱势群体——劳动者的角度,规定:因非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则需支付一个月的劳动者本人月工资;若工作超过半个月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若工作时间不到半年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
从规定中,我们很明显的看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该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在《劳动法》中,我们认为本人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该事件发生前一年(12个月)该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平均数。但是,该条例在实际执行中,还是有很多用人单位偷换概念,做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些行为。
在很多地方,用人单位也承认因单位的原因导致解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知道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但是,在计算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时,就会只计算劳动者的基本工资。王先生与原单位因经常无故欠薪而解约,作为一名工作了3年的老员工,王先生应该得到3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但是,补偿金到手后,王先生发现只有6000元左右;而王先生是计件工作,每个月到手的工资都不止6000元。单位表示,补偿金的工资基数就是合同上的基本工资!
这样的做法真的合理吗?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在计算时应该包含一下几个部分:1、基本工资;2、加班工资;3、计时工资;4、计件工资;5、津贴及补贴;6、奖金及提成。也就是说,除了劳保用品、困难救助金、生育补贴等特殊费外,劳动者每个月拿到手的钱,都应该算在月工资里,来计算平均值。
因此说,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仅仅按基本工资来作为工资基数进行补偿,对劳动者而言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特别是拿提成、计件的劳动者要特别注意,基本工资核月平均工资的差距实在太大了,你少拿的钱可不止一点点!
来源:律师帮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