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他背着妻子每月给非婚生女20000元抚养费,是否侵犯妻子的财产共有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会因为侵犯了配偶方的财产共有权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不过,小编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故事却有点不同,一起来看看吧!
徐先生与徐太太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一女儿。不过,在和太太结婚前,徐先生还和另一位女性尹女士同居,且在结婚的半年前,也就是2007年9月,和尹女士生育了一个非婚生女儿欣欣。2008年4月28日,刚和太太结婚的徐先生就被尹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欣欣与徐先生的亲子关系,并要求徐先生支付欣欣的抚养费用。经司法鉴定,确认徐先生与欣欣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同年5月16日,徐先生背着妻子,和尹女士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欣欣20周岁时止。但他在协议签订后仅支付了两个月的抚养费就不付了,于是尹女士代理欣欣再次起诉,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判决,徐先生每月支付欣欣抚养费1万元至其20周岁。
2014年6月,尹女士代理欣欣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称徐先生于2011年10月再次承诺将欣欣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2万元,并履行至2014年1月,但此后未付抚养费。法院于2014年7月作出判决,判令徐先生按每月2万元给付欣欣拖欠的五个月抚养费共计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欣欣抚养费2万元至其20周岁止。
2014年9月,徐太太收到尹女士发来的短信,说法院已经判徐先生给欣欣每个月抚养费两万,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徐太太,才知道了这一切。震怒之下,她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认为相关判决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抚养费每月2000元。
庭审中,徐太太指出,该判决她并不知情,也未被通知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的抚养费金额和给付的年限没有法律依据,该判决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了她目前无业的证明。欣欣一方则提供了徐先生目前每月薪酬收入为税前12.4万元的证明,并提出,欣欣是在徐先生与原告结婚前生育的,法院的判决未影响原告婚后的家庭生活。
法院一审认为:原判决应给付的抚养费实际是徐太太与徐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该判决显然涉及原告的经济利益,其申请撤销的诉讼请求成立。
欣欣一方不服,提起了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徐先生对于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和期限都已经明确作出承诺,原审法院在审查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徐先生的收入等材料后,确认其应按承诺内容履行,据此判决其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到欣欣20周岁时止。原判决内容并无不当。
2015年4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徐太太的诉讼请求。
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徐先生月收入为12.4万元,其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其近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欣欣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因此,并未侵犯徐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权,也没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来源:宣城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