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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同居”行为,男女双方都要判刑!

法律人2023-09-01 15:34:240

1997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男)与欧某甲在河南省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0年3月份,陈某与张某甲(女)相识。张某甲知道陈某未离婚。

后陈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张某甲以夫妻名义在郑州市金水区某花园小区同居生活,于2011年10月5日张某甲育有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郑某等8人的证言,陈某与欧某甲的结婚登记证,××案资料,陈某以丈夫名义签字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张某甲在侦查阶段对其重婚的事实分别予以供述。

陈某还辩解称,由于其与欧某夫妻感情不和,多次与欧协商离婚,但欧均不同意,或是提出很多条件,为此,才未与欧办理离婚手续。

张某甲方辩解称,其虽然知悉陈某还没有离婚,但是陈某说,已经和欧某分居,离婚是迟早的事,因此,才同意与陈某同居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有配偶而重婚,上诉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大律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法院判定陈某和张某甲构成重婚罪,没有任何问题;通过该案例,大律想告诉大家的是:

作为有配偶一方,如果在夫妻感情不和的情况下,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应及时解除婚姻关系;否则,在解除婚姻关系前,慎重与第三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否则可能被追究重婚的刑事责任。

作为与有配偶一方同居的另一方,应当了解清楚对方是否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而不能仅以分居就认定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否则可能同样被追究重婚的刑事责任。

来源:粤西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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