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
离婚时,一方“净身出户”不少见。这样的条款到底是否有效呢?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
该类保证大都以"某某保证不再…否则离婚时自愿净身出户!"的形式呈现,此种条款虽然在实践中很常见,但是目前我国《婚姻法》并无明文规定其有效与否,通常有不同意见。
对于“净身出户”的两种意见:
一部分人主张无效,因为其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主要依据是:《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条款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一部分人主张该条款有效,因为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包含净身出户条款的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方面也认为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小编认为"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小编认为此种情况下的“净身出户”条款有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保证书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既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等可以撤销的情况,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条款有效。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三条、第四条亦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净身出户”条款本质上是附条件的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所附条件契合婚姻法的立法原意,即维护家庭正常秩序,促进家庭和谐,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能起到弥补无过错方的作用,故而该条款有效。
在审判实践中,此条款往往会得到法官的认可,但是由于法律的空白导致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举证难,难于上青天。生活中导致净身出户的常见原因就是婚外情,那么应该以"精神"的标准还是"肉体"的标准去界定出轨,婚外情证据又该如何收集,小编建议大家可以采取合法的录音、录像手段或者一些特殊手段,例如,如果发现在其他地方的出轨行为,可以发现卖淫嫖娼为由报案,公安局的出警记录和现场制作的笔录就可以作为“婚外情”的有力证据。
另外,还需要关注的是该条款是否损害第三人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如果不会损害的话,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分,只要不存在上述所列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即为有效。若损害第三人债权,第三人往往会引用从而提起撤销权之诉,防止债务人通过此条款来逃避债务,但是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存在界限,即自己的债权范围,除去债权人权益以外的剩余部分仍然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分,是有效的。
来源:北京百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