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生活中,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常事儿,购房人除了催和等,往往无计可施,小编用实际案例和实务观点告诉你,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
1、逾期交房致守约方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王璐等诉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此,一方已按约腾退原有房屋并足额支付了购房款,而对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其应当依法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所造成的实际发生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案号:(2010)一中民终字第1554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李春勤诉宏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开发商主张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认定损失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0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7月11日第6版
3、买受人在房屋存在不足以对其正常居住造成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时延迟入住的,出卖人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樊克增诉北京市朝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因收房争议导致违约条款适用的案件中,房屋存在不足以对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造成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出卖人进行了修复,买受人存在迟延入住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应参照房屋入住的使用价值,赔偿买受人延迟入住的经济损失。法院在确定“逾期交房”概念的过程中要注意房屋交付是否实际完成,同时需要考虑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1743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4、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房屋迟延交付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志光、王惠芬诉华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买受人未能按时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因延迟收房产生的损失。
案号:(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59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3年第4期(总第28期)
5、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购房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郭双琴诉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付商品房违约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是证明开发商所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重要依据。开发商虽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房屋购买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不能认定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为由,主张其已按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447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辑(总第38辑);(2015)参阅案例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