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加班后回家猝死,公司要赔钱吗?
漂流在大城市,多么希望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大城市扎根留下。当夜幕来临,一栋栋大厦还是那么的明亮,那是一个个努力的人,正燃烧着自己的青春所发出的光和热。
2006年,发布的《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3》指出:中国人均劳动时间超越日韩,已成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2017年底,经统计,中国成为加班过劳死第一大国,每年人数高达60万。
最近,一个加班后导致猝死的案件再次提升了这个话题的热度。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雍朝全连日加班后,在回家后猝死。经过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世嘉公司对雍朝全的死亡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后,世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无奈的“自愿”加班
虽然《劳动法》规定了每天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可以接受的范围,可是在当前大环境下,不少企业为了自己的经济效益,都会变相地要求员工加班,甚至 “加班时长”也会成为一条升职加薪的“考核标准”。作为员工,不加班怕得罪领导,可长期加班,又会损害自己的身体,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还有的员工确实是自愿加班的,因为作为异乡人,他们深刻地认识到,只有付出比人更多的努力,才能在这个激烈竞争的时代活下去并脱颖而出。那么,如果员工在“自愿”加班的前提下,回家后猝死,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呢?
下班后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一般定义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内由于工作原因所造成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明确了工伤及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情形视为工伤。
但是,本案中雍朝全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在其下班回到家中后死亡的,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在目前的立法框架和司法实践中,很难将员工的猝死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即使是加班了,但是在下班后猝死的,也不被认定为工伤。这个条例让许多上班族内心猛地一凉。那么,下班后猝死真的就没有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吗?
用人单位是否应担责
尽管劳动者猝死不属于工伤,但这并没有完全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需要具有过错,同时该过错行为与被侵权人的伤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因果关系的程度来确定侵权责任的分配比例。那么过错和因果关系到底该怎么判定呢?在这个“证据为王”的时代,当然是“谁主张,谁举证”,重事实看证据。
来源:劳动法库 作者:赵高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