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女“被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智障女李某嫁人生子后,其丈夫王某与其离婚,却没有告知李某的父母。直到李某被送回娘家,其父母才知离婚一事。王某与李某离婚,没有通知任何人,这样的离婚有法律效力吗?李某父母给报社打来电话,说出了心中的疑问。
案情
李某是智障女青年,平时连扫地洗衣服都不会干。到了适婚年龄,有人上门提亲,李某父母觉得李某能嫁出去,其后的生活有人照顾,也算了却了一桩心事,遂答应下来,并风风光光把李某嫁了出去。
李某嫁过去一年多,生育一子。王某家人眼见李某什么也不会做,渐生嫌隙。今年夏天,王某把李某送回娘家,称已与李某离婚,一岁多的儿子归他抚养。李某父母听说两人已经离婚而作为父母的他们竟然毫不知情,不觉生气又伤心。他们觉得,李某既然是智障,王某离婚怎么着也得先给他们说一声。再说,两人夫妻一场,李某又没有生活能力,王某与李某离婚,应该给李某一些补偿。李某的父母想知道,对于王某这样的做法,法律上就没有说法?李某没有生活能力,王某是否该给李某一些补偿呢?
说法
专家认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李某不具有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不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离婚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和智障病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李某父母可以先去民政部门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如果民政部门拒绝,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民政部门侵犯了李某权益,主张离婚无效。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没有或明显减少,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李某属于智障人士,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困难。如果其通过诉讼离婚,王某应该给予其一些经济帮助。
来源: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