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欠条为什么打不赢官司?
一字之差的借条、欠条、收条,
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
案情回顾
张某与谢某原来是好友。2015年2月,张某雇请谢某的汽车去吉安装运啤酒,到了酒厂卸下空瓶退回酒厂后,张某即去结帐,开票进货,谢某也将汽车开动离开卸酒现场二十至三十米处,未关车门即去看怎样制啤酒。后张某回来取钱发现钱包里3400元现金被人盗走,谢某当即和张某去该厂保卫科报案。
公安局刑侦队认为,谢某对被盗款负有直接责任。据此,该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指定谢某应赔偿张某现金1200元,并立下欠条给张某限定分三次还清欠款,谢某虽不同意,但迫于无奈,就在写下条时要张某准予他写个附加说明,即“谢某弥补张某损失1200元,以后破此案可以归还此款”,张某表示同意。
谢某于同年9月5日违心地给付了张某现金400元,余下800元,谢某觉得冤枉,迟迟不肯给付,同时还要张某返还已给付的4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谢某偿还欠款。
争议焦点
在对此欠条能否认定和如何处理,
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可就此欠条认定存在债权关系,谢某应偿还张某的欠款800元。理由是:张某的钱包放在谢某的车上被盗后,在刑侦队的调解下,经张、黄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谢某同意弥补张某1200元损失,并出具了欠条,事后又自愿履行400元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此被告谢某应偿还原告张某8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
不可就此欠条认定存在债权关系,法院不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且应判决返还谢某已给付张某的400元弥补款。
律师说法
首先要判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原、被告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被告的义务是驾驶车辆为原告装运啤酒瓶到啤酒厂;原告的义务是按约定给付报酬。其次,双方并没有对现金的保管进行约定,且被告作为承运方在法律上没有保管现金的义务,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现金应由其所有人负责保管。被告对这3400元现金的丢失没有过错,被告出具欠条的前提条件不充足。
再次判定一份欠条是否有效:
不能光看表面现象——是否被告所写,而应对欠条的形成过程进行考察,即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事实方面。本案原、被告之间除了运输合同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原告丢失钱这件事上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出具欠条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出具欠条不是其真实意示表示,而是在原告及其亲戚的威胁和公安机关的错误认定所产生的心理压力下,违背自己的意愿所出具的,因而在主观上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出具欠条缺乏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出具的欠条应认定为无效。
结语
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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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诉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