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一起因表弟偷看表姐洗澡酿成的悲剧
法国教育家卢梭曾经说过这么一段话:“你知道运用什么方法,一定可以使你的孩子成为不幸的人吗?这个方法就是对他百依百顺。”爱孩子是父母的天性,但不能没有底线没有原则的溺爱孩子,一昧溺爱所带来的必然是孩子的悲剧。
因为溺爱,会让孩子忘却做人的基本道德,养得自私无情、是非不分的性格。“虽曰爱之,其实害之。”这种没有理智的爱不是真正的爱孩子,而是害孩子。最终很可能使得孩子走向错误之路,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甚至丢了性命......
2013年8月16日,几名警察突然出现,从家中带走了未满十六岁的少女李若思。一并带走的,还有几个跟她走得比较近的好友,理由是他们涉嫌故意杀人罪。就在前不久,李若思的姑姑姑父前往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儿子李承运被表姐李若思与朋友合伙杀害。接案后,警方一面对李承运的尸体进行检查,一面带走李若思等人进行询问。
随着尸检结果以及李若思等人的供述,事情的真相就此水落石出,这件事一开始错的并不是李若思。而是李承运,十四岁的李承运因为是家里的独子,又患有心脏病。从小家里人对他是格外宠爱,捧在手心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对他的要求无有不依,生怕他受一点苦,生怕他受一点委屈。即使是犯了错,也从不责骂,反倒是百般掩护。
久而久之,李承运养成了无法无天的性格,没有什么是他不敢干的。十四岁的年纪,又正是对异性充满了好奇的年纪,他为满足自己的好奇竟偷窥表姐李若思洗澡。结果正好被李若思发现了,李若思气恼不已,当场责骂了李承运。姑姑姑父闻言赶到,本以为自家儿子干出这么不要脸的事,他们至少会教育一番。
谁知道姑姑姑父什么也没说,还怨李若思大惊小怪:“他还这么小,懂什么?你也是太敏感了,他没事偷看你干嘛?你也没什么好看的......”这一番话下来,偷窥者没错,被偷窥的人反倒是有错了?李若思又委屈又气愤,无奈寄人篱下,也只得咽下这口气。然而李承运仗着父母的撑腰,越发过分,一次竟直接趁她换衣服闯进房间。
这下李若思是忍无可忍,为了能让李承运停止偷窥、骚扰,她决定找人教训他一番。李若思的好友担心几个女孩镇不住李承运,还叫来了校外的“大哥”,不过他们也没敢真打。怕事情闹大,毕竟打坏了,李若思的日子就更不好过了。所以只是拿着铁棍口头威胁了几句,顶多揪了一下他的衣服,作势要痛揍一顿。
谁知几个人没真动手,李承运却是真的倒下了,这时李若思才想起来他有心脏病。经不得吓,急忙拨打了120将其送往医院,可惜的是已经晚了。李承运偷窥的时候,仗着父母撑腰的时候嚣张跋扈,等到自己要被揍了倒是吓得不行。这一吓就直接吓死了,还没送到医院,就已经没了生命特征。
到这个地步,李承运的父母依然没意识到自己在教育上的失职,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他们的溺爱害死了儿子。如果不是他们的溺爱,李承运怎么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偷窥表姐?如果不是因为偷窥,李若思好端端的又为什么要找人教训表弟?根本原因还是在李承运的父母那儿,如此是非不分的性格,即使将来走上社会也难逃被人教训。
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偷窥对人十分不尊重,侵犯了李若思的隐私权。已经涉嫌违法,如果李若思非要计较,搞不好当时就要被请进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按李承运的年龄,没达到处罚年龄,但被教育一番还是应该的。可惜他们意识不到这点,只知道自己的儿子死了,因为李若思死了。一怒之下报了警,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若思的责任,誓要她偿命。李若思的行为确实有不妥,但远没有到故意杀人的地步,顶多可以算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必须是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这起案件中,李若思等人并没有真的动手,主观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想要口头教训一下,谈何构成故意杀人罪?另外其他人并不知道李承运患有心脏病这件事,只有李若思知道,她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李承运吓死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
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问题是案发时她未满十六周岁,在我国,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情节恶劣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则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八种分别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QJ、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过失致人死亡,显然不在其中,何况这件事本身就是李承运有错在先。
2014年2月20日,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承运死亡是身体原因,李若思等人又是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是考虑到李承运的死亡结果跟他们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由监护人给予一定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