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18岁少年买“玩具”,却招来大祸,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在日常生活中有点小爱好很正常,但千万要注意,无论是什么兴趣爱好都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一旦超越法律的底线,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刑事处罚的。那到时候搞不好要去牢里待上几年,为一时兴趣爱好,搭上几年的青春多不值得。四川男孩刘某蔚便是个例子,他痴迷买“玩具”却招来大祸,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那么刘某蔚究竟买的什么“玩具”?为何会遭受如此刑罚?刘某蔚,1996年生于四川达州,他从小就是一个枪迷。枪迷,顾名思义就是极为喜爱枪械并沉醉于其中的人,刘某蔚爱枪有些年头了。年幼时没有玩具枪,就会用纸张或木棍仿造成枪的样子,拿着自制“玩具枪”嘴里发出模仿声音是他最大的爱好。
后来年纪稍微大些,家里人会给他买玩具枪,刘某蔚所有的零花钱也都用在这上边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这个枪迷逐渐感到玩具枪没意思,生出购买仿真枪的心思。不知是没在意,还是法律意识淡薄,刘某蔚以为玩仿真枪也只是大一点的“玩具枪”而已。丝毫不知,有一些仿真枪其实也是违禁品,不允许私自购买。
2008年发布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将仿真枪标准定义为: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010年《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又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也就是说,即使是仿真枪也不能超出1.8焦耳每平方厘米,超出即会被认定为枪支。刘某蔚不清楚这点,很不巧,他购买的仿真枪超出了这个标准。2014年7月,18岁的刘某蔚边吃晚饭边告诉父母,他想从一个台湾卖家手里网购24支仿真枪,父亲问为什么网购。同样的玩具,自家超市和镇上工厂不是也有吗?
“台湾的质量要更好一些”,刘某蔚,这个从小就喜欢枪的枪迷回答说。父亲又问为什么要买这么多,刘某蔚告诉他,卖家低于二十支是不发货的。刘父没想那么多,也不懂台湾的标准定义在20焦耳/平方厘米,远远超过规定的标准。想着儿子从小确实是喜欢枪支,又刚过二十岁生日礼物,不如就买了这枪让他开心开心。
于是第二天,刘某蔚在母亲的陪同下向卖家转账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刘母万没想到这一买差点让他失去儿子。下单后,刘某蔚满心期待着“玩具”的到来,当晚兴奋得觉都睡不着。但他没等到快递的到来,找上他的人是警察,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了他购买的那批仿真枪。
刘某蔚由此被刑拘,9月29日被逮捕,罪名是走私武器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一下情况任意一种: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犯,因走私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国际影响的等等。这样的仿真枪,一支都是犯罪,更何况鉴定结果显示:24支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走私20支枪,属于犯罪情节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蔚无期徒刑,因为兴趣爱好毁了一生。刘某蔚不认可这个结果,在庭审上喊得撕心裂肺:“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发关注,也引发关于仿真枪鉴定标准问题的讨论。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再审庭审中,刘某蔚律师作无罪辩护,不过福建高院再审此案,依然认定刘某蔚犯走私武器罪。只是量刑上,由原来的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他没有法定从轻、减轻等情节。
改判是考虑到购买的枪支致伤力小,不容易通过改造提升致伤力,以及未流入社会、年纪小、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原因。2021年3月30日,刘某蔚因表现好获减刑8个月提前出狱,此时他唯一的想法是多赚些钱回报吃了很多苦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