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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有条件,母亲健在,伯父有机会吗?

法律人2023-08-08 10:19:333

法律科普: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有条件,母亲健在,伯父有机会吗?

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是一种特殊的群体,他们需要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和保护,也需要得到合理和适当的抚养和教育。

但是,有时候,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中。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是否有权利或者义务来代替父母抚养未成年人?

如果有权利或者义务,那么应当如何行使或者履行?如果没有权利或者义务,那么应当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小明(化名)出生于某某省某某市某医院。小明的父亲小刚(化名)在小明出生前就已经因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收监执行。

小明的母亲小红(化名)在小明出生后就将小明托付给了自己的哥哥小华(化名),并自己离开了某某市。

小华是一名建筑工人,收入不高,但是对小明十分疼爱,将小明视为自己的儿子一样抚养。

2020年12月,小红突然回到某某市,并向小华提出要将小明带走。小华不同意,并表示自己愿意继续抚养小明,并向法院提起了抚养权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对小明享有抚养权。

争议点一:小华是否有权利要求对小明享有抚养权?

争议点二:小华是否有义务将小明交给小红?

争议点一:小华是否有权利要求对小明享有抚养权?

根据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规定,“父母对于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应当给予扶助。”;“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协议抚养;如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抚养。”

在本案中,小明是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双方都有对其抚养教育的义务。由于小明的父亲小刚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收监执行,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因此,小明的母亲小红应当承担对小明的抚养义务。

小华作为小明的伯父,虽然对小明有亲情和关爱,但是并没有对小明的抚养教育的法定权利或者义务。

因此,小华没有权利要求对小明享有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子女在必要时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对子女的生活、教育、保健等方面进行照顾和指导的权利。

抚养权的主体是父母,即子女的生物学上或者法律上的父亲和母亲。抚养权的客体是子女,即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子女在必要时。

抚养权的内容包括抚养费用、生活照料、教育引导、身份登记、姓名确定等方面。抚养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原则,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争议点二:小华是否有义务将小明交给小红?

根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协议抚养;如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抚养。”

以及规定,“不论子女由父方或者母方抚养,都不得影响子女与另一方父母的正常交往关系。”

在本案中,小明是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双方并没有离婚,也没有就小明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或者接受法院判决。因此,小明的父母双方都对小明享有抚养权,并且都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小华作为小明的伯父,虽然暂时代为照顾了小明,但是并没有取代小明的父母双方对小明的抚养权和义务。

因此,如果小红作为小明的母亲提出要求将小明交给自己,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有能力和条件对小明进行合理和适当的抚养教育,

那么小华就有义务将小明交给小红,并且不能影响小明与其父亲或者其他亲属的正常交往关系。

交付义务是指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非抚养方或者第三人应当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抚养方或者法院指定的人员的一种民事义务。

交付义务的主体是非抚养方或者第三人,即未成年子女不属于其抚养范围或者没有与其建立合法关系的人。

交付义务的客体是未成年子女,即未满18周岁的子女。交付义务的内容是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抚养方或者法院指定的人员,并且不得影响未成年子女与其他亲属的正常交往关系。

交付义务的行使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原则,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文,我们了解了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有条件,母亲健在,伯父有机会吗?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问题,包括小华是否有权利要求对小明享有抚养权、是否有义务将小明交给小红等。

未成年人是一种特殊的群体,他们需要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和保护,也需要得到合理和适当的抚养和教育。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且不得放弃或者转让这一义务。

其他亲属或者第三人在必要时可以代为照顾未成年人,但是并没有取代父母的抚养权和义务,也应当尊重父母和未成年人之间的亲情和交往。

如果发生了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让我们共同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为他们创造一个健康、快乐、美好的成长环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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