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离职11年查出职业病,原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
职业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往往具有潜伏期和累积性的特点,有些职业病甚至在离开了职业环境后仍然会继续恶化或者发作。
那么,如果员工在离职多年后查出了职业病,原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这种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和承担呢?
2005年,刘某在某化工厂从事有机溶剂操作工的工作,主要负责使用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进行清洗、稀释等工作。2008年,刘某因为个人原因辞职离开了化工厂,并没有进行任何的职业健康检查。
2019年,刘某在体检时发现自己患有慢性中毒性脑病,并被诊断为职业病。刘某认为自己的职业病是由于在化工厂工作时长期接触有机溶剂所致,并且化工厂没有为他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健康检查,因此化工厂应当对他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将化工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化工厂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这个案件涉及到两个主要的争议点:
一是刘某的职业病是否与化工厂的工作有因果关系?
二是刘某的职业病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一、刘某的职业病是否与化工厂的工作有因果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费、伤残津贴等费用,并按月支付生活费。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受到损害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要判断刘某的职业病是否与化工厂的工作有因果关系,就要看刘某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受到了损害,并且是否有证据证明损害的原因和结果。
如果刘某有证据证明损害的原因和结果,比如有化工厂的工作记录、有机溶剂的使用记录、职业卫生检测报告、医学诊断书等证据,
那么刘某就可以证明自己的职业病是由于在化工厂工作时长期接触有机溶剂所致,并向化工厂主张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刘某没有证据证明损害的原因和结果,或者证据不足或者不真实,那么刘某就难以证明自己的职业病是由于在化工厂工作时长期接触有机溶剂所致,并向化工厂主张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的事实,我们可以发现刘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时没有受到损害,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损害的原因和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刘某的职业病与化工厂的工作没有因果关系。
二、刘某的职业病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提起诉讼、不请求仲裁或者不进行其他法律程序的,消灭诉讼时效。
根据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十年内不提起诉讼、不请求仲裁或者不进行其他法律程序的,消灭绝对诉讼时效。
如果刘某在诉讼时效内提起了诉讼,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刘某就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化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刘某没有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刘某就不能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化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的事实,我们可以发现刘某的侵权行为发生之日是在他离开化工厂11年后才被诊断出职业病,
并且他没有主张诉讼时效中止或者延长,并且他没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患有职业病之日起两年内或者二十年内提起诉讼。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刘某的职业病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员工离职多年后查出职业病时,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原则进行判断,并且要考虑到因果关系和诉讼时效等因素。
因此,在从事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工作时,建议员工和用人单位都要注意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和检查,
并且及时购买或者核实保险情况,并且在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