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丧偶儿媳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人贵知恩,贵在感恩”。在电视剧《白蛇传》中,白娘子铭记许仙的恩情,修成人身前往西湖处报答。这其实也表明了在我国,一向注重善举结善缘,善行结善果,支持良好道德规范与思想观念的形成。
这其中最为人熟悉的规定便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在子女尚还年幼之时,父母有责任为其遮风挡雨,提供吃住开支,助其接受教育;而当父母身体逐渐老去,不复往日之时,已经成长起来的儿女也需尽到赡养义务,给予失去经济来源与劳动能力的父母合理的费用,以及陪伴与精神上的鼓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子女是老人去世后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那么,倘若儿子不幸离世,儿媳能否继承公婆的遗产呢?
案例
张女士与周先生经父母之间的撮合建立恋人关系,在相处一段时间后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二人相敬如宾,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二子大周与小周。在二人的细心照顾下,大周与小周都已结婚生子,家庭生活和谐美满。
在退休后,因早年过度劳累,周先生身体出现了问题,突发疾病离世。而张女士此时也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因二人的积蓄早早用于二个儿子成家立业,张女士如今身上所剩钱财并不多,无法就负担后续的老年生活开支。
大周与小周为此协商,决定兄弟二人轮流照料母亲的生活,并共同担负赡养费。但天有不测风云,大周在下班途中因车祸不幸身亡,徒留下妻子刘女士与孩子小优。得知哥哥身亡后,小周随即便违背了兄弟之间的承诺,将母亲张女士从家里赶了出来。
张女士多次敲响小儿子的门未果后,只得向儿媳刘女士求助。因与丈夫感情甚佳,刘女士正因其身亡而黯然神伤。得知婆婆无处可去时,刘女士便将张女士接进与自己一同居住。
此后,张女士多次向小周索要赡养费,但发出的消息都石沉大海。小周的冷血让张女士很是伤心,刘女士却表示自己会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并多次对张女士加以安慰。在日常生活中,张女士会帮助儿媳照看小优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而刘女士则前往公司赚取生活费用供三人开销。
在小优初中毕业准备就读于高中时,张女士的身体也因岁月的流逝而支撑到了极限,在深夜里,她将自己与老伴账户上的9万元交给儿媳后,便安详地闭上了双眼,与世长辞。
而得知母亲账户上留存的钱款后,小周前来找到刘女士索要。他表示自己是张女士的亲生孩子,而刘女士是媳妇,也就是“外来”人员,不享有对张女士的继承权。
刘女士对此说辞并不认同,她认为在小周对婆婆不管不顾之后,是自己一直出钱出力精心照顾对方,并在其死亡之后为张女士操持后事。同时,按照张女士临终前的口头表示,她本人也希望将这笔遗产交予儿媳处理。
在与小周数次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自己的继承权利。
法律分析
在我国继承方式主要分为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这其中法定继承的主要依据来源于继承者与被继承者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并规定了其继承的第一顺位与第二顺位。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员为配偶、子女、父母,在继承数额上一般是均等分配,采用相同的份额。
而遗嘱继承更偏向于被继承人自己选择继承者或者是划分继承者可以继承金额的比例。它设立的依据主要是因法律认可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财产有合法的支配权。
在判决中,法院会优先考虑遗嘱继承,若没有再考虑法定继承。
在本案中,张女士再临终前将9万元交予刘女士,其意思表示应当是希望儿媳能获取这笔钱财。
然而,因其交付时没有留下书面证明材料,虽然法律规定上认可口头遗嘱,但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同时见证人的身份还不能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这两类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同样不符合见证人的资格。
张女士再交付钱财时仅有刘女士与孩子小优在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书面证明能够举证张女士自愿将钱财留给儿媳,所以此案不能适用遗嘱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划定继承权。
我国律法仅规定了儿女对父母的赡养权以及继承权,但并没有表示女婿对岳父岳母、儿媳对公公婆婆也承担赡养的义务,不承担义务,也就没有继承的权利,女婿与儿媳都不在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里面。
但也正因承担义务后可以享受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而刘女士与婆婆多年共同生活,照顾其衣食住行,应当被认定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有分配财产的权利,法院应对其所诉予以支持。
结语
其实,设立律法的本质目的是惩恶扬善,规范社会。对于尽到责任之人,我们要予以保护,加以赞扬,并认可其因负责所拥有的权利。倘若人的善行再判定中无法得到好的结果,长此以往,好人好事也会逐渐在生活中销声匿迹。
(《以案说法|丧偶儿媳能继承公婆的遗产吗?》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