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虚构绑架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司马迁的这句话流传千古,总结出了人们追逐利益的状态:为了利益蜂拥而至,为了利益各奔东西;然而沉迷于金钱往往会发生悲剧。
一位大学生沉迷网络赌博,为了筹集赌资,自导自演上演遭绑架戏码向父母索要赎金,那么这种虚构绑架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呢?
相关案例
2014年,19岁的唐某考上了广州一所技术学院,进入学校没多久,他就接触到了网络赌博,在一次又一次网赌中,唐某深陷泥潭,难以自拔;短短三个月,他竟然输掉了5万元。
这笔钱大多数都是贷款得来。
面对债务压力,唐某翻身,他想把输掉的钱全都赚回来,但是同学都不愿意借钱给他,为了筹集赌资,一个大胆的想法在心底孕育成型。
唐某联系了自己的朋友刘某,让他充当绑匪给父母打电话索要赎金28万赎金。
唐某父母在接到电话后马上就打了儿子电话,但一直联系不上;唐某为了让绑架更加逼真,还特地让刘某录了一段语音;唐某父母信以为真,并向唐某提供的账户打了一万元。
两人“欣喜之余”,唐某父母已经报案,经警方侦查唐某、刘某被抓获归案,一万元的非法所得也被退还给了唐某父亲。
唐某、刘某被抓后,唐某家人才知道这是一场闹剧,那么唐某、刘某自导自演是否构成犯罪呢?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呢?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唐某、刘某两人构成诈骗罪,根据两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一系列因素,宣告缓刑。
以诈骗罪,判处唐某、刘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后,处处罚1000元。
虽然是一场荒唐的诈骗案例,但也折射出了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自我管控能力,唐某的悲剧也在警醒每个人,那么刘某为何不构成绑架勒索罪呢?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从相关法条上来看十分相似,从主观意志上来讲,两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个是利用虚假的手段、信息诈骗被害人,另外一个则是暴力、威胁等手段勒索被害人。
主观一致,客观不同,通俗来讲,诈骗罪是骗取了被害人“信任”,让他们“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却属于一种强制性。
纵观上述唐某、刘某的案件也能看出,唐某、刘某为了骗父母的钱财,虚构了绑架行为实施诈骗,符合诈骗罪的主观、客观,并非法获得一万元财物,属于诈骗已遂。
法庭在审理过重中,考虑到家庭教育缺失,唐某的父母虽然“恨铁不成钢”但也出具了谅解书,原谅儿子行为,因此法院最终轻判,采取了缓刑。
相关延伸
不同的案例,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不同的人对法律也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法庭才会有辩称、举证这一过程。
在类似的虚假绑架中,同样会被认为是敲诈勒索罪,两罪的主观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区分客观行为,虚假绑架的过程“虚假”占了很大的部分,但设计这一骗局的过程,更多又是为了敲诈。
电信诈骗中,为了让被害人顺利交出钱财,往往会采取口头威胁等手段;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害人的精神状态是处于害怕、紧张的,在这种恐惧下,不得已交出了钱财;客观上来看,这也符合敲诈勒索罪。
因此不同的案例,不同分析。
在犯罪人实施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时,两罪往往会根据情节的恶劣程度发生罪行转变。
诈骗罪在涉及金融、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时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敲诈勒索过程中,嫌疑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造成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只是“思维”,根据主观意志嫌疑人会采取行动,从而完成了客观行为,但是在实施犯罪中,各种因素难定,出现意外的情况也有,因此造成的结果难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都在参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客观以及最终结果来判断案情。
结语
“不给钱,就撕票”在电信诈骗中,虚假绑架出现的次数最多,犯罪分子在获取个人信息后,往往会哄骗“被绑架者”关机,导致父母联系不上,出于恐惧心理,父母都会尽快打款。
面对情况第一时间就是冷静,应当联系老师或者朋友,确定安危,若是无法确定,应当迅速报警。
《以案说法:虚构绑架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情节稍作润色;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