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租方明知承租方系挂靠资质,被挂靠方不承担责任(下)
最高院裁判观点:出租方明知承租方系挂靠资质,而仍与其签订合同,不属于善意,不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方不承担责任
(续上)参考案例:
【再审申请及理由】
徐州某租赁站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请求提起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徐州某租赁站的诉请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一、许某某以江苏某建设公司名义与徐州某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徐州某租赁站的经营者王某某跟随许某某到江苏某建设公司处,在江苏某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在场情况下加盖的江苏某建设公司中矿华能新厂区项目部印章。合同签订后,徐州某租赁站将钢模、扣件等租赁物也送往中矿华能新厂区项目工地。一二审对以上情形均未调查落实,仅以江苏某建设公司的单方辩解作为定案依据,违背客观事实。
二、许某某以江苏某建设公司名义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许某某是中矿华能新厂区项目的实际施工负责人,其联系租赁钢模是以江苏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出面,租赁时明确表示租赁物是用于中矿华能新厂区项目,钢模实际也是送往该项目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认定表见代理不仅强调合同相对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举证责任,还应当结合合同缔结地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
从许某某联系租赁钢模所签订合同以及在江苏某建设公司处盖章、实际送货地点来看,都足以让徐州某租赁站认为许某某是代表江苏某建设公司租赁钢模。客观上,江苏某建设公司也认可许某某系借用其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江苏某建设公司既然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那么就应承担相应义务,因此江苏某建设公司应承担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江苏某建设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州某租赁站的申请再审理由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裁判理由及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徐州某租赁站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徐州某租赁站申请再审主张“签订租赁合同时,系在江苏某建设公司办公场所、其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在场情况下加盖的项目部印章,合同签订后,租赁物被送往中矿华能新厂区项目工地。”但对上述事实主张,徐州某租赁站除其单方陈述外,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江苏某建设公司也不予认可。且该主张亦与租赁合同中反映的合同签订地“两山口”相矛盾。关于租赁物的提货方式,徐州某租赁站一审陈述是“自提”;在本院复查过程中,徐州某租赁站经营者王某某到庭陈述“是许某某到钢模站拉的货,没有送货上门。我一审陈述的是真实的”。故对徐州某租赁站该项申请再审理由,再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本案争议焦点是许某某租赁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人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徐州某租赁站主张许某某的租赁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需举证证明许某某的代理行为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另一方面需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许某某具有代理权。从徐州某租赁站提供的《租赁合同》看,合同写明承租方为江苏某建设公司,且加盖了江苏某建设公司中矿华能新厂区项目部的印章,具备一定的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但无证据证明许某某持有江苏某建设公司任用或授权手续。
原审庭审中,徐州某租赁站自认在租赁合同履行中,均是与许某某进行结算、租金均由许某某支付、租赁物由许某某自提。2009年10月31日杜某某向徐州某租赁站出具的2万元租金结算欠条未以江苏某建设公司的名义,亦未加盖江苏某建设公司公章。且徐州某租赁站经营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认知道许某某挂靠江苏某建设公司,杜某某是许某某的会计。尽管本案存在一定代理表象,但相对人徐州某租赁站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江苏某建设公司的实际关系是挂靠而非代理关系,故不能认定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许某某具有代理权,本案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徐州某租赁站主张许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徐州某租赁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州某租赁站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明知对方系挂靠资质,不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方不承担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