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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律人2023-05-11 22:26:200

中建四局称,中建四局依法对其总承包建设的“盘龙区栗树头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项目虽未竣工验收,但中建四局所承建的工程属于质量合格的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并未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工程竣工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未竣工建设工程也可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一审判决驳回中建四局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中建四局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并非承包人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条件。鉴于大田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中建四局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结合本案系大田宥公司无力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合同实际终止履行的情况,本院认定2015年4月30日实际停工日期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中建四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出6个月期限。中建四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中建四局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限于欠付的工程价款144065066元及停工损失388万元的范围内,共计147945066元。中建四局请求就违约金部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是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来源,也因此确定其的法定性。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明确了未竣工建设工程亦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前提是保证未竣工建设工程的质量合格,这也再次体现了工程质量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均未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工程竣工为前提,故最高院最终支持了中建四局的主张。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大田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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