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盛厦公司称,二审法院将未能办理爆破手续的责任归于盛厦公司,判决按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工程款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进场施工的时间是2014年4月28日,彼时泰富公司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等批文,致使盛厦公司在办理爆破手续时未能出示批文导致无法办理《爆破项目许可证》。为了不耽误工期,盛厦公司在取得泰富公司口头承诺之后,采用了机械碎石施工,而该工艺比合同约定的爆破施工成本更高,如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对于盛厦公司极不公平。盛厦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租用了破碎机进行施工,整个施工过程中有泰富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场,所以泰富公司对该情况是明知的。随后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约定机械挖岩石单价为130元/立方米,也说明泰富公司认可了第一份合同的施工方式。在第一份合同对机械碎石爆破施工没有约定价格的情况下,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进行结算。
泰富公司提交意见称,办理爆破手续的义务在于盛厦公司,《土石方施工合同》约定乙方(盛厦公司)自行办理爆破手续。没能办理爆破手续导致不能采取爆破方式施工,盛厦公司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针对的是不同的合同范围,两者没有关联性。泰富公司从来没有给予盛厦公司口头承诺,《土石方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价款,应当严格执行。
首先,根据当事人双方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土石方施工合同》内容可知,盛行厦公司承包土石方平场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单价为包干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乙方(盛厦公司)的机械使用费、燃油费、人工费、机械进出场费、爆破费、爆破导致他人的经济损失等完成相应工作项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此,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下,无论盛厦公司采用何种方式施工产生的费用均在包干费用之内。《土石方施工合同》10.5条还约定:“如施工任务需要调整或变更,乙方应于变更前五日将变更内容等相关事宜通知甲方,任何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签认后方可进行,但单价不作调整。”盛厦公司主张其采用的施工方式由爆破施工变更为机械碎石施工增大了施工成本,泰富公司口头承诺“不会亏待”,系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整包干费用的合意,但盛厦公司并未就此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其后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系另一独立的合同,其工程内容和范围与《土石方施工合同》均不相同,不能得出当事人之间通过《土建施工合同》变更了《土石方施工合同》施工单价的结论。一、二审法院采用《土石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工程价款并不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盛厦公司主张其未能办理爆破审批手续是由于2014年4月28日开工时泰富公司未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等批文,因此导致其无法采用爆破施工。盛厦公司作为具有专业工程爆破资质的企业,其在2014年4月16日签订《土石方施工合同》时,应当知晓所接工程现状和办理爆破审批手续所需资料,其在签订合同及发包方通知开工时均未对此提出异议,现又以此为由要求按机械破碎施工工艺重新确定计价方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该项请求并无不当。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一般而言,合同所确定的固定单价为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脚手架搭拆费、工资性津贴、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材料代用、人工调差、材料价差、机械价差、政策性调整、施工措施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这样就可以将部分风险转移至承包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承包方加强施工管理。承包方,若因施工变更一定要报发包方审批,并补充签证,以备核算工程量和工程价款。
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47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