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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律人2023-05-11 22:36:420

祥和公司称,祥和公司承接的唐山市唐海铂瑞公馆住宅小区工程于2013年6月经组织验收后交付广拓公司,工程验收交付后,祥和公司知悉砌块塞洞做的墙体会出现温差缝,请专门人员负责维修。2015年初,挤塑隔热板发生质量问题时,祥和公司主动找广拓公司分析原因,商量补救措施,按广拓公司的措施修理加固。后双方因纠纷发生诉讼,广拓公司诉讼中以外墙质量不合格为由,申请重新鉴定。而外墙板掉落是维修就能解决问题,且祥和公司已按广拓公司的方案进行解决。广拓公司申请鉴定的行为有违诚信。案涉工程隔热挤塑板出现脱落是工人怕吃苦,锚固眼钻的深度不够,导致钢钉不能深入墙体深度所致。针对质量问题,广拓公司要求祥和公司按规范的做法补好。双方对此并没有反复协商,更没有多次维修不好的情况。二审法院判令祥和公司向广拓公司给付修复费18725159.56元,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广拓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真实有效,广拓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工程款,但施工质量不合格部分的修复费用应当予以扣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具体扣除数额应以质量、造价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二审法院依据鉴定结果核减支付工程款的处理结果正确。二审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祥和公司未予提及,仅强调其进行了多次主动维修。事实上,祥和公司的维修对于工程的质量瑕疵是远远不够的,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质量缺陷,后来祥和公司甚至拒绝维修。对工程质量的责任,依法应由祥和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结合祥和公司再审申请书载明的事由及其提供的证据,本案主要审查的问题为:祥和公司是否应向广拓公司支付修复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是施工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如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针对案涉工程质量,一审法院委托唐山环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根据唐山环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唐山市铂瑞公馆住宅小区4#、6#~11#住宅楼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案涉4#、6#~11#住宅楼的外墙保温系统不能满足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应返工重做。针对外墙保温系统的修复费用问题,一审法院委托河北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根据河北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外墙修复造价为18725159.56元。上述外墙修复费用的发生因祥和公司施工的外墙保温系统不符合要求所致,该费用理应由祥和公司承担。结合本案事实来看,祥和公司亦多次对外墙保温系统进行了维修,但未修复合格,为此导致本案诉争,双方已失去了合作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祥和公司给付广拓公司修复费用18725159.56元正确。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在建设工程中,施工质量的优劣决定了工程的成功还是失败,因此要想使工程顺利完工投入使用、满足客户需求,就必须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在施工完后,若存在质量问题,应当主动及时地从根本上解决质量问题,否则必然会有血的教训。

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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