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大世界公司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认为和兴公司完成的《设计图纸》系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确定的合同义务,缺乏证据证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一、二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错误的认定和兴公司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本案一、二审判决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错误的以案涉工程有监理单位监督施工等为由,认为和兴公司不按图纸施工不属于违约情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和兴公司违背了按图施工义务,对此其无权要求大世界公司支付其擅自施工而增加的工程价款。
关于二审判决对和兴公司未按图施工并主张相应增加工程价款的法律适用是否错误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大世界公司的申请对和兴公司超出施工图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补充鉴定。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意见载明,工程量增加的原因系实际施工尺寸相比原设计尺寸有所增加。一审法院认定导致石材幕墙窗台盖板、窗合侧板、女儿墙盖板及立板比原设计尺寸增大,是由案涉工程主体土建施工的因素所决定,和兴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现场有监理监督,从开始施工到工程完工,大世界公司一直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相应认定,大世界公司并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则案例中,虽然人民法院支持了和兴公司超出施工图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但是在实践中,施工方还应当注意尽量形成书面的签证文件,防止出力不讨好的局面的出现。
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