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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律人2023-05-11 22:41:580

聚旺公司称,第一,聚旺公司认可一、二审法院认定的聚旺公司对聚旺城市花园1-11#楼真石漆工程款本金承担的是代付责任,即一种独立的清偿债务的承诺。但二审判决要求聚旺公司对相应违约金也承担责任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同仅约定“丙方承诺如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其有义务履行代付责任”,此处的“款”无论是结合合同全文整体解释还是按照文义解释亦或参考一般公众理解,只能得出是支付工程款本金的意思,合同并没有约定聚旺公司需对违约金也承担代付责任。第二,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主体为界牌公司与博星公司。第三,本案实质是因界牌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纠纷。界牌公司从聚旺公司至少收取了83.6%的工程款,却只支付了博星公司46.4%的工程款,聚旺公司向界牌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已经包含了界牌公司应当支付给博星公司的一期工程款,不能要求聚旺公司重复支付,且一审起诉之前,博星公司也未向聚旺公司主张过代付责任。

博星公司辩称,第一,涉案《施工承包合同》为三方协议,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聚旺公司所需履行的义务,违约金条款对聚旺公司亦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审法院认定聚旺公司的履行义务包括违约金的支付与事实相符。第二,聚旺公司在本案中也存在违约行为,本案的违约条款效力能及于聚旺公司,原审法院判令聚旺公司就界牌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在于聚旺公司承担代付责任的范围是否包含因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违约金。根据一、二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聚旺城市花园1-11#楼(多层)外墙真石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丙方(即聚旺公司)承诺如若甲方(即界牌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其有义务履行代付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因主观因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为合同的20%。”聚旺公司对己方依据合同承担代付义务无异议,仅对承担代付责任的范围有异议。《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聚旺公司承担代付责任的前提是界牌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此处并未明确应付款项仅为工程款本金。在《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约定未履行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下,违约金也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对合同未完全履行的救济,故二审法院认定聚旺公司的代付责任包含违约金并无不当。聚旺公司和界牌公司因涉案工程款结算等若产生争议,可另行依法解决。

本则案例中,最高院论述为合同中未明确应付款项仅为工程款本金,且违约金也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对合同未完全履行的救济,故最终判决聚旺公司承担代付责任的范围是包含因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违约金。个人认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考虑到涉案合同本身也是三方合同,聚旺公司对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等信息也很了解,且其支付款项后也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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