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科技学院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被申请人以科技学院提供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鉴定报告依据的勘察报告非原始勘察报告为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其应就所提异议能否成立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此外被申请人华兰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勘察单位,其负有提供原始勘察报告原件的举证责任,客观上也具有举证优势地位,二审判决以科技学院未能提供原始勘察报告原件为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定科技学院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2.中国有色2010年4月17日鉴定报告的内容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二审判决仅以该鉴定报告的委托鉴定过程未经其他被申请人参与为由拒不采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据以作出二审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二审判决以省建科院鉴定报告论证案涉工程不存在设计问题,该鉴定报告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检测、评估程序违法,二审判决该认定依据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因此二审判决该认定应予纠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科技学院的诉讼主张不仅涉及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还涉及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分担问题,上述问题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需要借助司法鉴定予以确定。
科技学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中国有色的两份鉴定报告,并申请对上述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中国有色2010年4月17日鉴定报告,系科技学院与五建集团三公司另案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是中国有色依据补充勘察报告而非原始勘察报告作出的,基于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案涉工程使用多年后所作的补充勘察报告不能客观反映工程设计时的地质状况,因而该鉴定意见中涉及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科技学院的诉讼主张,虽然该鉴定意见中涉及施工单位五建集团三公司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已被生效的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所采纳,该人民法院也据此判决五建集团三公司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该案诉讼未涉及本案其他当事人,该判决也未评价该鉴定意见中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据此二审判决不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科技学院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中国有色2012年7月6日鉴定报告,系科技学院在本案诉讼前单方委托的鉴定,该鉴定报告也是依据上述补充勘察报告作出的,其证明力明显低于中国有色2010年4月17日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且同一鉴定机构两年后作出的该鉴定报告没有关于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有违常理,因此二审判决不予采纳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原审中以中国有色鉴定报告依据的勘察报告非原始勘察报告为由,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无需举证证明,科技学院主张被申请人应就所提异议能否成立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科技学院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案涉工程档案资料,是造成中国有色鉴定报告没有原始勘察报告作为依据的原因,二审判决认定科技学院应负提供原始勘察报告的举证责任并无不当,科技学院主张被申请人华兰公司负有提供原始勘察报告的举证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分析,科技学院应对其诉讼主张继续举证,科技学院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二审判决不采信中国有色2010年4月17日鉴定报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于法相悖,不能成立。正是由于科技学院提供的两份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一审法院准许科技学院司法鉴定的申请,但因案涉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长达十余年,委托鉴定前已经完成纠倾加固工程,工程原状以及地质原貌等均发生了变化,受委托的鉴定机构无法运用科学方式进行检测鉴定,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科技学院承担本案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鉴定意见是否应呗法庭所采纳,个人认为还是需要看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三大特性。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本案中,鉴定意见未采纳的根本还是现有的勘验报告并不能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导致该鉴定意见并不能其主张的待证事实。
甘肃科技培训学院、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华兰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