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军民称,本案系双方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而申请鉴定后,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对诉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原审法院未对李军民的诉求委托鉴定,并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在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只需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现场实地查勘后,即可依法确定工程造价。本案案涉工程约4000平方米且是精装修工程,夏威夷大酒店支付的160余万元为全部工程价款,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显失公平。关于四楼样板间的造价问题,应对其进行造价鉴定,还可根据样板间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夏威夷大酒店四楼的全部造价。由于案涉工程造价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李军民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原审法院未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应当委托鉴定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根据李军民的申请委托平顶山市睿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出具《关于平顶山市夏威夷大酒店新视听四楼、地下浴区装修工程造价鉴定退回说明》,将该鉴定退回一审法院,理由为:(一)施工范围不明确,缺少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二)材料价格没有约定,无法鉴定。后一审法院根据李军民的申请委托北京思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先后于2015年1月8日、2015年4月15日分别出具《平顶山市司法鉴定退档函》《司法鉴定委托退回说明》,将该鉴定两次退回一审法院,理由分别为:(一)因案涉工程计算工程量及造价所需的基础资料欠缺,对委托事项无法作出合理的鉴定结论。(二)因李军民提供的竣工图纸虽经质证但夏威夷大酒店、丁少洪、芦娜不认可,暂无法鉴定。
一审法院另聘请李国斌、廖黎芳、程国政就案涉工程是否符合鉴定条件召开专家讨论会,该三位专家均认为现有证据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还根据李军民在庭审中的申请,委托驰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公司先后于2017年12月11日、2017年12月21日分别出具《关于夏威夷大酒店四楼、地下洗浴区装修装饰项目鉴定资料存在的有关问题》《司法鉴定委托退回说明》,将该鉴定退回一审法院,理由为:(一)建议双方对施工合同、施工范围、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图、变更签证等)等达成一致意见。(二)双方对鉴定材料相关内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鉴定。二审法院为确定工程量和工程范围至夏威夷大酒店查看工程现场,后又咨询鉴定和评估机构专家,亦认为本案不能通过鉴定和评估来认定工程价款。一、二审法院多次委托鉴定机构或咨询专家意见,均因李军民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致使案涉装修工程不具备鉴定条件被退回或认为不宜进行鉴定,二审法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认定李军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前提为必须有基础性的资料,本案未鉴定的原因正式基于此。因此,作为施工方在施工中一定要保存好施工的基础性资料,尤其是双方无争议的施工图纸、签证、工程量确认单等。
李军民、平顶山市夏威夷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