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恒隆公司称,山西涌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鑫公司)出具的晋涌鑫造咨(2017)JCFY-0006号《工程造价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2.5条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恒隆公司并未收到涌鑫公司发出的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而是直接出具了正式的鉴定书。
(2)一审庭审过程中,恒隆公司认为鉴定书鉴定不准确,存在问题:综合取费未按合同约定计取,存在重复记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和工序多计,存在执行标准不一,商品砼量多价高;并要求涌鑫公司对此做出书面回复。但涌鑫公司未针对问题做出回复,而是仅以经复核无误回复,这样简单而草率的回复等于未回复,据此该鉴定书不能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关于案涉鉴定书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首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2.5条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鉴定机构未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存在鉴定程序瑕疵,但一审法院通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书进行质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对有异议的方面进行当庭回复和庭审后书面回复,已对该瑕疵予以弥补。其次,针对恒隆公司提出的六点意见,涌鑫公司出具书面的《关于对高平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意见书的回复》,一一进行了回复,回复的内容有简有繁。恒隆公司以涌鑫公司仅回复“经复核,无误”为由主张鉴定机构未按规定回复的再审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的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的相关规定也是我们在庭审中质证的依据,通过该规范来保证鉴定意见书的合法、独立、客观、公正。
高平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