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瑞成公司称,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力得尔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工程量及造价计算、取费等方面存在错误,违背客观公正原则和鉴定程序要求。鉴定结论存在重复计算明沟排雨水费用、错误计算护坡桩及防水卷材项目工程量、错误计取未发生的平整场地项目费、少计算钢材用量、未按合同约定在造价中扣减水电费等问题。案涉工程未经现场安全评价、未核对费率,不应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鉴定结论依据合同约定的暂定费率计取规费,依据错误。鉴定机构按照八建公司单方编制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未组织当事人对全部鉴定材料进行听证,拒绝核对工程量。
关于中和力得尔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八建公司及瑞成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中和力得尔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组织鉴定机构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听证及勘验。中和力得尔公司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三次作出书面答复,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瑞成公司虽对中和力得尔公司的答复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原审法院据此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所以,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注意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黑龙江瑞成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