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255

案情简介

法律人2023-05-11 23:47:520

力新公司称,原审判决完全未考虑案涉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验收、达鑫公司工期严重延误、多项质量瑕疵、不配合提交工程内业资料导致合同解除后案涉工程难以由第三方接手和继续完成的实际情况,判决力新公司提前支付全部工程款,缺乏法律与合同依据。

(二)关于合同解除后力新公司应否向达鑫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已部分履行,能恢复原状的,可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予以货币补偿。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的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力新公司应对达鑫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应按约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于2013年9月30日通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在一审法院释明后,力新公司并未对达鑫公司已完工程组织验收,现又以达鑫公司已完工程量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不予支持。

工程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之后,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果进行评定的过程。工程验收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现实中,有些发包方不主动组织验收来拖延支付施工方工程款的责任,面对这种情形,作为施工方不如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动出击。在庭审过程中还可以申请法院向发包方释明组织工程验收,并告知不组织验收的后果。同时,作为发包方面临工程质量不合格之时,不能消极等待地被动应诉,在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施工方予以修复,或者申请对工程质量修复费用予以鉴定。

东山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443号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