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律人2023-05-11 23:52:581阅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称,案涉工程取得了立项许可,其现状不宜折价、拍卖,但不等于一直处于此状态。且法律规定的是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而非现状不宜。南通公司对所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南通公司是否就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就所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然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至本案一审庭审时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其不能依法取得相应物权,且相关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工程属于依现状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进而对南通公司就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是优先受偿权的来源;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具有既判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或许涉案工程并不能保证判决书的“三力”,也是最高院作出本案裁决原因之一。
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儋州珠联璧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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