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259

案情简介

法律人2023-05-11 23:53:001

仟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以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双方解除合同之日,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在2016年8月5日的《会议纪要》中,弘盛公司提出退场,仟浩公司也表示同意,且案涉工程在2016年7月16日全面停工,双方以行为和书面文件的方式达成了解除协议的合意,至于工程款结算、支付等后续事项是否达成一致,并不影响双方解除协议的一致意思表示。

弘盛公司认为,2016年8月5日,双方当事人仅对停工达成一致意见,并未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仟浩公司在2016年12月将弘盛公司强行清退出场,并有新的施工单位进场,客观上导致《施工合同》履行不能,弘盛公司才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查明事实:

2016年8月5日的《会议纪要》载明:由于弘盛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进行施工,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弘盛公司文山仟浩尚城项目部提出退场要求。

2016年8月8日的《会议纪要》载明:一、弘盛公司与仟浩公司的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付款节点时间为地下室、裙楼结构验收合格且地上所有幢号平均结构施工至七层楼面板混凝土浇筑完成时开始第一次付款,现施工进度尚未达到第一次付款节点。但由于弘盛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垫资履行合同,从2016年7月5日至7月15日期间,施工班组人员较少,工地进入大部分停工状态,7月16日起至今工地已全面停工,现由于无资金继续履行合同,弘盛公司要求退场,经过双方协商,仟浩公司同意弘盛公司退场。二、会后双方对合同期间已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现场确认。三、双方认可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之日起三日内,新的施工队伍可以进场施工。四、关于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结算事宜和支付办法,以及履约过程中双方的各自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另进行协商解决。

2016年9月7日的《会议纪要》中,弘盛公司彭某的意见为:1.弘盛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现在资金非常困难。2.8月份农民工讨薪问题,公司正在积极想办法解决。初步想法是等仟浩公司与弘盛公司签订退场协议后,先付农民工50%—60%的工资,最后在春节前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3.从停工至今,项目管理人员共有3人,后勤2人,共计5人。自2016年7月16日工人退场后全面停工以来工地上目前无工人。5.已完成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项工程验收、裙楼结构验收及结构相关检测事宜,待9月9日工地例会上才作答复。6.地下室、裙楼、1号至5号楼的缺陷处理,地下室、裙楼、主楼已完工程提交竣工图事宜,9月9日工地例会上报处理方案及竣工图。

关于《施工合同》何时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弘盛公司和仟浩公司均同意解除《施工合同》,双方就合同解除已形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施工合同》可以解除。但对合同解除的时间,本院认为,2016年8月5日《会议纪要》载明弘盛公司提出退场,2016年8月8日《会议纪要》载明弘盛公司提出退场,仟浩公司同意退场,2016年9月7日《会议纪要》表明双方当事人将订立退场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上述会议纪要中仅就退场形成初步意向,并约定具体内容在退场协议中予以明确,但双方当事人此后没有签订退场协议,没有就退场时间、退场后工程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且弘盛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停工后,仍指派部分员工留守施工现场,并未实际退场,故不能推断仟浩公司和弘盛公司在2018年8月5日《会议纪要》中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仟浩公司上诉主张《施工合同》于2016年8月5日解除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建议:一旦承包单位确定要中途停工退出的,应首先由承包单位向开发商(业主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收到报告后,业主单位应立即发出正式的解除通知给承包单位,以免未尽通知义务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障碍,最终再进行工程款结算事宜。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72号

0001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