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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律人2023-05-12 00:03:290

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固公司)称,原判决认定017#工程与新增工程无异是错误的。017#裙房改建工程与原判决事实认定部分所称的“A塔楼裙房加固工程”“A塔楼裙房改建工程”等只是名称略有不同,都指向同一项目,该工程并非新增工程。该工程是经上海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同意的,并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工程指令单》,是合同内工程,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故该项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案涉017#裙房改建工程因设计变更重新作出施工指令,对于该部分工程价款的计算,同固公司与瀚宇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文件》虽然对工程造价、单价及合同总价有详细约定,但并未对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款计算方式进行约定,亦未对造价顾问公司计算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的标准和依据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故原判决依据达华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最终意见书》第二组数据按照广西定额子目计价确定017#裙房改建工程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存在,同时发包方又着急赶工期,双方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也有,完工后双方必然会对此产生争议。本案例亮点在于最高院在论述说理部分不但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而且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的法律条文,在说理上更令人信服,同时也揭示了司法解释的法理,更让人容易理解,值得我来学习。

上海同固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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