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广佳欣公司就案涉地下室工程与博坤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博坤公司承建该地下室。嗣后,因广佳欣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博坤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因案涉工程系民营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诉讼中就案涉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发生争议。.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据上述规定,案涉工程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双方当事人却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补充协议一》主要涉及案涉工程施工进度等事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补充协议一》亦应认定为无效。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有效,并判决解除该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一直以来,有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主要约束的是国有投资项目,对于非国有投资项目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据此,就衍生出民营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投标程序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看法,而且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民营企业也确实没有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并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律师也都认为民营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而签订的施工合同照样有效。
那么,民营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不是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才能签订施工合同?若未经过招投标程序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首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其中,商品房项目被列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施工合同的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或整个项目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就必须进行招投标。
因此,民营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至于应当采取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就另当别论。
其次,关于施工合同的效力。由于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