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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律人2023-05-12 11:55:030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四公司)称,赵晓东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赵晓东提交的挂靠协议属其与宁石化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成为其主张工程款的依据。即使赵晓东与宁石化公司之间挂靠关系属实,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并不适用于挂靠情形,赵晓东亦无权依据该规定要求中石化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赵晓东陈述意见称,赵晓东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中石化四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其他部分工程分包给宁石化公司,赵晓东挂靠宁石化公司完成了该部分工程。赵晓东与中石化四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作为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赵晓东可否请求中石化四公司支付工程款问题。就案涉分包工程,中石化四公司与宁石化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后赵晓东与宁石化公司签订协议挂靠宁石化公司承建部分工程。赵晓东虽然并非案涉分包合同的相对方,不能直接依据该合同向中石化四公司主张合同价款。但其挂靠宁石化四公司,作为本案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亦实际完成了相应的工程施工,与中石化四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赵晓东可基于该事实法律关系向中石化四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原审认定中石化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借用资质一方,与被借用资质一方的合同相对方直接形成事实上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例并不在少数,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控这种事实上法律关系的形成。例如本案,笔者仅凭实际施工人实际完成相应的工程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已在事实上形成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还应当综合具体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比如本案中中石化四公司在分包之前已知晓挂靠的事实,或者曾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过工程款等问题,仅凭实际完成施工,尚不足以认定在事实上已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各位,你们认为如何?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赵晓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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