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雄公司)称,二审法院采用参照鉴定意见计算的已完工程价款105982078.67元并下浮比例6.9%的方法,最终确定案涉工程合同内造价98669315.24元是错误的。案涉工程虽系未完工程,但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应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的已完工程量比例来计价。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其固定价结算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只要确定已完工程量比例即可。案涉工程未施工完毕是因省安装公司延误工期并擅自解除合同所致,由此产生的无利润或亏本均应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案涉工程的成本,且成本问题也不是审理范围。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固定价排除鉴定的适用,只要通过其他方式能够确定造价也应排除鉴定的适用。
关于案涉未完工程价款的认定。汇雄公司与省安装公司虽然在2010年11月15日签订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1348元、1468元;2011年11月19日《补充协议》增加施工范围,价款分别调整为每平方米1280元、1590元。但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是针对工程整体作出的,省安装公司主要完成的是结构工程,利润有限;未完成工程主要是装修、安装工程,利润较高。
双方直接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对省安装公司有失公平。二审法院参照鉴定意见计算的已完工程价款105982315.24元,综合全案实际,酌定结算价款较定额价格下浮比例为6.9%,据此确定案涉工程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款为98669315.24元,计算方式及酌定数额不存在明显的偏颇。汇雄公司再审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本条规定也是江雄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但人民法院综合实际施工情况,即仅完成部分施工内容,且考虑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是针对工程整体作出的,省安装公司主要完成的是结构工程,利润有限;未完成工程主要是装修、安装工程,利润较高的行业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之下未按照已完工程量所占整个工程量比例的方式予以认定,而是酌定结算价款较定额价格下浮一定比例来确定工程款,更能维护公平。同时,针对未完工工程如何结算?笔者还分享过另一篇文章「最高院」未完工工程,可按投标文件清单项目单价计算已完工造价
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