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日,四方公司与名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四方公司同意将大田县龙腾盛世城市广场工程项目交由名城公司施工,并就施工范围、工程价款总额、如何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等进行约定。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诉至法院。
关于名城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在工程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法定优先权。由于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名城公司作为承包人请求发包人四方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尚不成就,因此未予支持名城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享有优先受偿的该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种特殊的、独立的优先受偿权利,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来看,它有这么三个特点。一、承包人为标的物增值付出了对价,无须对建筑物存在实际占据(区别于留置权);二、无须登记就取得优先权利(不同于抵押权);三、这种权利效力是法定的,无须得到双方的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严格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从优先受偿权的产生来把握承包人是否享有该权利,可谓是亮点。再次论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在工程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法定优先权,若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不享有该法定优先权。
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