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涉当事人:
魏振威
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建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
呼伦贝尔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伊公司)
魏振威称,魏振威与哈建公司项目部经理李长平口头约定按市场价进行工程结算,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工程价款错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验工计价表》《工程量项目及费用一览表》等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计价方式是固定价,而非验工计价,《验工计价表》系哈建公司与中铁十九局之间确认的结算方式,不能要求魏振威也按照此《验工计价表》进行工程结算。
关于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魏振威主张其与哈建公司两伊铁路II标段项目部时任经理李长平于2006年8月口头协商案涉工程按市场价结算,但魏振威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协商过程,双方亦未形成书面合同。李长平在一审及二审庭审中均表示其在将案涉工程交与魏振威施工时,告之主体部分按照验工计价付款。魏振威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哈建公司约定案涉工程按市场价结算。两伊公司与中铁十九局签订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中铁十九局与哈建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了验工计价的结算方式。根据本案工程承包与分包的事实,魏振威很可能仅在哈建公司与中铁十九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以下计价,即最高不应超过该分包标准。魏振威主张按市场价进行结算,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涉《工程量项目及费用一览表》是中铁十九局投标报价材料,根据《工程量项目及费用一览表》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计算得出《验工计价表》,并据以确认工程款,符合《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魏振威对《验工计价表》《工程量项目及费用一览表》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根据魏振威承揽案涉工程并参与施工的相关事实,魏振威应当知悉哈建公司与中铁十九局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魏振威接受哈建公司与中铁十九局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验工计价结算方式。魏振威主张采取验工计价方式计算出的工程款低于成本价,影响其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一些施工方为了加快工期、缓解垫资施工等问题,导致存在工程的层层转包、分包的存在,当然也存在类似本案中分包以后还没有签订合同的事情屡见不鲜,若每个工程都需要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也不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最高院采用综合全案事实的判断,采用了参照上手合同所确定的结算方式来作为无合同双方之间的结算,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相对公平,更利于解决现存的争议。
魏振威、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铁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