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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律人2023-05-12 12:57:530

桔洲公司认为,2017年6月16日调解协议签订后,桔洲公司向法院和正泰公司提出因周宏进私刻公章等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表示对周宏进就涉案工程结算等行为不予认可,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法院又认定周宏进的行为对桔洲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自相矛盾,二审法院认定周宏进在羁押期间有代理权,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院」私刻公章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仍可构成表见代理

关于周宏进的代理权问题。周宏进委托正泰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和6月21日向指定的案外人叶子、庄路等人账户汇入2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周宏进存在私刻桔洲公司公章的行为,但无证据证明正泰公司对此知情。即使周宏进当时已不再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鉴于当时桔洲公司尚未向正泰公司明确告知撤销周宏进在桔洲公司所任的总经理兼涉案项目经理职务,且周宏进作为桔洲公司代表自工程施工以来一直与正泰公司开展业务往来,正泰公司有理由相信周宏进有权代表桔洲公司从事上述行为,故应认定该行为对桔洲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210万元应当计入正泰公司的已付工程款。

「最高院」私刻公章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仍可构成表见代理

同理,2017年6月26日正泰公司以涉案10套房屋抵扣材料商工程款4561296元,亦是在周宏进以桔洲公司名义要求下为之。至一审审理时,部分材料商已与正泰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桔洲公司虽主张上述材料商身份未核实,正泰公司与周宏进恶意串通,以房抵债行为虚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当认定该以房抵扣工程材料款的行为,对桔洲公司和正泰公司均发生效力。原判决将上述210万元和以房抵款所涉4561296元计入正泰公司已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最高院」私刻公章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仍可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实践中,表见代理的情况特别多,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像本案中的例子是由之前的有权代理变成为无权代理的情形,这种情形发生后,我们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及时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广告等措施,防止原代理人向他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同时,可以采取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注明委托期限或者事宜,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宏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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