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54

作者:初明峰 刘磊

法律人2023-05-12 13:56:400

关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网络上流传着各种版本,争论的焦点是迟延履行期间内'分段标准'、'利率标准'和'利息的计算基数''。出现这种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文意模糊、最高院观点冲突、理论界观点也众说不一。笔者针对这一争论进行系统梳理,针对典型权威判例展开详细解读并最后推出笔者总结得出的观点,供参考。

本文援引案例,是最高院于2013年11月1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案例,笔者认为该案例中的部分观点和精神有可借鉴之处。


要理解透本案例,把握住'利息的计算基数'和'三段期间的利率标准'至关重要:

1、在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案件争议标的本金 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和逾期罚息(如有判定) 实现债权费用(如有判定)'是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本金基数'。

2、在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案件争议标的本金'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本金基数'。

3、在进行上述区分的基础上,再按照各个时段法律规定的具体利率规定进行计算。

(注:贷款逾期利息=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额和逾期罚息数额之和=一般债务利息。)


1、巴南农行诉毛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高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毛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巴南农行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利息(2006年6月20日前的利息为1473.399262万元,2006年6月21日后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息6.3‰计算)。

2、判决生效后,因毛氏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巴南农行于2007年1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3、执行法院作出的《关于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的通知》载明:'按照本案生效判决内容,本案的金钱给付义务为借款本金2450万元 2006年6月20日前的利息1473.399262万元 2006年6月21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2006年12月18日)前的利息92.61万元(以24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3‰计算)=4016.009262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金钱给付义务(4016.009262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自2006年12月19日起算。'

4、巴南农行对该通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维持原裁定不变。巴南农行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复议。


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条文并未涉及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具体利率标准。本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9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院《批复》中规定:'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司法解释只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并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的情形而作出的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利率标准并且要求按照该利率将利息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的情形,该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合理的解决方法应当是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判断,既体现《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文义解释和立法目的,又符合执行只能以生效判决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按该判决确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但是,考虑到司法解释规定据以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是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判决确定(合同约定)的利率双倍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而判决确定的约定利率本身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已涵盖了一倍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因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利息按照当事人约定利率计算到支付之日的情况下,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率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再增加按照与迟延履行期间相对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倍的利息。

本案的生效判决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明确判令,毛氏公司应向巴南农行给付的贷款利息,自2006年6月21日后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6.3‰计算。巴南农行关于自2006年12月19日起(注:生效判决指定履行期限为至2006年12月18日止)以判决确定的月利率6.3‰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部分合理,本院予以适当支持。

故:变更原执行法院《关于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的通知》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4016.009262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4016.009262万元)×月利率6.3‰×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4016.009262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迟延履行期间'。


(2013)执复字第2号


2009年5月17日前:

《民事诉讼法》

(1991)第二百三十二条、(2007)第二百二十九条、(2012)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诉意见》

自1992-7-14起施行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注:关于'同期最高利率'的理解又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0%'和'同期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两种观点,笔者建议债权人选前者。)

2009年5月18日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014年8月1日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根据本案例,梳理最高院执行时总执行款计算公式为:

1、若被执行人于判定履行日前履行则: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 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和逾期罚息数 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

2、判决确定的履行日—2014年7月31日前期间的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 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和逾期罚息数 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X约定的正常利和逾期罚息利X期间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 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和逾期罚息数 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X基准利率X期间;

3、2014年8月1日—偿还日期间的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X约定的正常利和逾期罚(如有判定)X期间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 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 X万分之1.75X天数;

如2014年8月1日后履行:执行额为1 2 3。

但笔者认为,最高院的该裁定存在两项瑕疵:

1、对2009年5月18日前后未按照最高利率和基本利率分别计算与法律规定相悖;

2、按照合同约定持续计算正常利息和合同约定罚息到实际履行日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本裁定在计算该部分利息时,'本金基数'中包含了逾期日至法院判定履行日期间的利息,导致出现了没有合同约定情形下法院裁定强加了复利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