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仲裁裁决在印度执行的观察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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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质疑(Challenge)
印度最高法院在2020年印度政府诉Vedanta Limited and Ors的上诉案(Government of India v. Vedanta Limited and Ors, Civil Appeal No. 3185 of 2020 (Arising out of SLP (Civil) No. 7172 of 2020))中表示,即使满足了《印度仲裁法》第48条拒绝执行的条件,执行法院也无权撤销外国裁决。撤销外国裁决的权力只属于仲裁地的法院。
外国裁决的执行只能以《印度仲裁法》第48条规定的有限理由予以反对,且这些理由与《纽约公约》第五条相一致。其中,第48(1)条规定的理由仅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而不是依职权进行审查, 而第48(2)条规定的理由可由法院依职权审查。
根据《印度仲裁法》第48(1)条,可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有:
第44条所指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或
根据各方当事人所同意遵守的法律,或在未指明何种法律的情况下,根据裁决地所在国法律,该协议是无效的; 或
未向援用的裁决所针对的当事人发出指定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使其不能陈述案情; 或
裁决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意图裁定的事项或不在提交仲裁的范围之列,或者裁决书中内含对提交仲裁的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此种情况下,如果对提交仲裁的事项所作的决定可以与对未提交仲裁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互为划分,内含对提交仲裁的事项所作的决定的那部分裁决可得予执行); 或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约定不一致,无此种约定时,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 或
裁决对当事人尚无约束力,或者已经由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依据的法律的所属国的法院所撤销或中止执行。
根据《印度仲裁法》第48(2)条,如果法院认定有下列任何情形,可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印度的法律,争议事项不能通过仲裁解决(non-arbitrable); 或
执行该裁决与印度的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相抵触。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仲裁法》第48条的开头使用了非强制性的语言,即 "可以 "(may, not shall)拒绝执行。印度最高法院在2020年印度政府诉Vedanta Limited and Ors的上诉案(Government of India v. Vedanta Limited and Ors, Civil Appeal No. 3185 of 2020 (Arising out of SLP (Civil) No. 7172 of 2020))中表示,即使一方提出了符合第48条规定的反对仲裁裁决执行的理由,该条的非强制性语言(“may”)赋予了法院允许执行的自由裁量权,除非反对的理由涉及到缺乏管辖权(lack of jurisdiction)或违反印度的公共政策(violation of Indian public policy)。
七、外国仲裁裁决中的公共政策的问题
为了限制法庭的干预,2015年修订的《印度仲裁法》第48条的解释明确了公共政策这一理由的审查范围,且规定了对这一理由的审查不涉及对案件的是非实质的审查。公共政策的审查范围包括:
裁决是由欺诈(fraud)或腐败(corruption)诱导或影响所作出的,或者违反第75条(confidentiality)和第81条(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in other proceedings);
违反了印度法律的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olicy of Indian law);
裁决与最基本的道德或正义观念相冲突(most basic notions of morality or justice)。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以及针对哪些类型的裁决,通常适用公共政策原则来确定是否应执行该裁决,近几年的一些案件给出了方向。
根据最高法院在Ssangyong Engineering v National Highways Authority of India, (2019) 15 SCC 131一案中的决定,法院只能在《印度仲裁法》第48条解释中描述的高度具体的情况下依赖公共政策的原则。
在Vijay Karia and Ors v Prysmian Cavi E Sistemi SRL and Ors, (2020) 11 SCC 1一案中,法院重申违反印度法律基本原则的依据为不仅需要违反法律法规,且需要违反不能妥协的、被视为印度法律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或立法。
八、外国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可能的风险
(一)关于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可能造成的风险
国际仲裁中关于仲裁协议/条款的适用法一直存在争议。众所周知,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决定了该条款的有效性和范围,仲裁协议/条款具有独立原则,而仲裁条款被认为是协议中的协议,理论上可以和主合同有不同的适用法。在仲裁条款没有明确适用法,且合同实体法与仲裁程序法不一样的情况下,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应如何确定,各个不同国家的法律下会有不同解释。
受一系列英国法判例的影响,目前印度法庭普遍支持“seat approach”,即仲裁条款的适用法为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的法律,除非当事人明确规定适用另一项法律。
而新加坡法庭普遍认为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仲裁条款的适用法,该条款的适用法应与合同实体法一致,除非该实体法会影响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而在2020年Enka诉Chubb(Enka v Chubb)一案的裁决中,英国最高法院质疑了一些以前的判例,并重申了关于确定仲裁条款适用法的规则。英国最高法院考虑了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适用法,但规定了合同实体法,则仲裁条款的适用法与合同的实体法相同,即使该法律与选定的仲裁地点不同。
如果同时没有合同的实体法和仲裁条款的适用法,仲裁协议将受与其关系最密切的法律管辖。在Enka诉Chubb一案中,合同没有规定实体法,只明确了仲裁地是伦敦。因此,最高法院认为,英国法律是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因为它是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英国法判例对印度法律影响深远,Enka诉Chubb一案对印度案件的影响还未可知。
综上,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仲裁条款的适用法,而合同实体法与仲裁程序法不一样的情况下,印度法庭、新加坡法庭和英国法庭目前对仲裁条款的适用法的观点不完全一致,若相关仲裁裁决的内容与仲裁条款适用法的应用有关联,对裁决的执行可能会造成一定的风险。
(二)关于仲裁时效的风险
印度最高法院在M/s Geo Miller & Co. Pvt. Ltd. vs. Chairman, Rajasthan Vidyut Utpadan Nigam Ltd (Civil Appeal No. 967/2010)一案中,依据Limitation Act 1963(《印度时效法》)附表第137条,澄清了援引仲裁的时效期限为自诉因发生(cause of action)之日起三年内。
而在新加坡法律下,仲裁时效期限取决于争议的事件是适用新加坡法律还是外国法律:
如果适用新加坡法律:仲裁时效期限为六年。
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则以该外国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为准。
如上述仲裁条款的适用法所讨论,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则该适用法可能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受印度法管辖,仲裁时效为自诉因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期限较短。
九、仲裁裁决执行前申请临时措施
根据《印度仲裁法》第9条,一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开始前、进行中及执行前向管辖法院申请对印度公司的财产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其方式包括:保全、临时保管或出售任何财产;扣留、保全或检查任何财产;对任何财产发出临时禁令或指定接管人;以及法院可能认为是公正和便利的任何其他临时保护措施。
2022年7月19日,德里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DELHI)就Shanghai Electric Group Co. Ltd. v. Reliance Infrastructure Ltd., O.M.P. (I) (Comm.) 433 of 2020一案作出判决。上海电气指出,印度公司正在匆忙地挥霍与转移其资产,以剥夺上海电气在仲裁裁决中可能取得的成果;上海电气进一步指出,它怀疑该印度公司保持 “持续经营” 的能力。在印度公司做了维持现状,不给第三人在仲裁债权上设定权利的保证后,法院驳回了上海电气集团对该印度公司冻结部分财产的临时措施请求。法院认为,在仲裁庭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上海电气的请求应由仲裁庭行使管辖权,而根据《印度仲裁法》,印度法院仅在仲裁庭无法提供有效的临时措施时才行使管辖权。
从上海电气类案可以看出,为确保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可以在起诉的时候同时向仲裁庭或管辖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禁止债务人转移、处置资产,防止损失扩大。
十、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趋势
于2015年前,印度一直以其《印度仲裁法》不完善、法院过度干预仲裁裁决、案件处理过分拖延、执行难等闻名,外国投资者经常卷入无休止的诉讼。例如,White Industries v. Republic of India一案中,印度法院一再拖延执行一项支持澳大利亚公司的ICC仲裁裁决长达九年之久,因此被该澳大利亚公司起诉,要求印度为延误执行ICC仲裁裁决的行为承担责任。该案件最终结果为印度败诉,澳大利亚公司成功向印度政府索赔。
为了解决上述弊端,摆脱印度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不良声誉,以及吸引外资,印度于2015年通过了《2015年仲裁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了法院只能在有限的理由和范围内,介入阻止仲裁裁决执行。并且,在Bharat Aluminium Co v Kaiser Aluminium Technical Services (2012) 9 SCC 552这一案件中,印度法庭终于澄清,《印度仲裁法》第一部分只适用于在印度境内进行的仲裁,而外国仲裁裁决只有在根据该法第二部分规定的有限管辖权,在印度境内执行时才能受印度法院的管辖。
2020年前后,为了增强外资在印度进行投资的信心,印度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传达其转向支持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度执行的立场,且严格遵守不干涉仲裁裁决。包括:
缩小并明确对“公共政策”的解读;
解释并明确“印度法律的基本原则”;
限制了印度《宪法》第136条下赋予最高法院的上诉权;
在符合《印度仲裁法》第48条拒绝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允许执行的自由裁量权,等。
例如,在Centrotrade Minerals & Metals, Inc. v. Hindustan Copper Limited Ltd这一案件中,Centrotrade于2001年9月29日于伦敦获得一份支持其诉求的ICC判决,经过20年的无休止的诉讼,于2020年6月2日,印度最高法院终于判决执行该仲裁裁决。
本所观察到,2020年前后,外国仲裁的胜诉方在印度申请执行,而败诉方提出拒绝执行的案件中,最终被印度法庭判决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一般为距仲裁庭发出仲裁裁决3年左右。
尽管印度于2020年前为了建立仲裁友好国家的口碑而修改了法律以支持外国裁决的执行以及减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干预,并且该原则在近期一些印度法院的判决中均有体现。但本所观察到,近期印度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些原则和法律。
本所还观察到,2020年后,在印度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相关法律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尽管印度法庭多次在对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判决中重申其只会在有限情况下干预仲裁裁决的原则,但最终仍判决拒绝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例如,在2020年4月22日Nation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Marketing Federation of India v Alimenta SA这一案件的判决中,印度最高法院将违反普通的出口政策视为违反印度的公共政策,而拒绝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这一判决与其司法论述背道而驰。又例如,2022年2月2日,印度Devas公司的股东根据“印度-毛里求斯双边投资条约”对印度提出了双边投资条约索赔,在Notice of Arbitration中,申请人声称印度法院拒绝执行多个支持其诉求的ICC仲裁裁决。并且,为了阻止这些ICC仲裁裁决的执行,印度方将败诉公司的业务全部转移去了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并通过所谓的“欺诈”指控对Devas的印度公司开展不合法的调查以及清盘程序。
十一、总结
印度国内裁决中的国际商事仲裁:
1. 印度国内裁决中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印度国内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按照印度《印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2. 仲裁裁决基本的执行程序包括: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生效裁决时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印度民事诉讼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实践中执行可能需要一个月到几年的时间。若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则需要经过更长时间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外国仲裁裁决:
1. 一旦受理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印度法院确信该裁决按照《印度仲裁法》第二部分的要求是可以执行的,那么该外国裁决就可以像印度法院的判决一样被执行。
2. 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与印度国内裁决中的国际商事仲裁基本一致。
3. 为确保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可以在起诉的时候同时向管辖法院申请临时措施,禁止债务人转移、处置资产,防止损失扩大。
4. 尽管印度致力于改善其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不良声誉以吸引外资,并且印度法院于2020年前的多个判决中展现了其成为仲裁友好国家的决心,但根据本所的观察,近两年,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度执行困难的情况再现。本所认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度的执行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执行时国际经济政治环境以及中印两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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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国际业务部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