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山东一桩因16岁伴娘太漂亮引发的荒唐闹剧
“红抽添香堪佐读,白首齐眉乐倩兮”结婚本是人生一大乐事,但有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恶俗趣味,将喜事变成了闹剧。“婚闹”是民间婚礼逃不过的问题,在我国历史上的确有婚闹习俗,可如果婚闹和低俗沾边,那就不再是习俗而是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2013年山东泰安就发生了一桩婚闹悲剧,16岁伴娘因为太漂亮被恶意骚扰,逼得伴娘一天自杀两次。伴娘父母得知后崩溃报警,将涉案人员逮捕,并对他们追究法律责任。
16岁的高中女生小丽是学校出名的美人,虽然身体还没长开,但小丽的漂亮却穿遍了校园,更有好事者给她取了一个“校花”的称号。或许正是因为小丽太漂亮,在2013年9月她竟然受到了当伴娘的邀请。
给小丽发出邀请的人是高某,高某是小丽的学长,两人的关系还不错。而高某的哥哥赵某不久之后就要结婚,因此高某邀请小丽去当伴娘。对此小丽一开始并没有答应,毕竟自己和赵某并不熟,而且听说结婚有婚闹,害怕会被骚扰。父母得知后也不同意小丽去当伴娘,可高某却三天两头缠着小丽,还打包票说没有婚闹,小丽这才同意。
结果到了婚礼当天,事情和高某说的却并不一样。9月26日上午,婚礼如期举行,男女双方一共请了4名伴娘,其中两名是新娘的朋友,两名由新郎找来,小丽就是其中之一。只不过当她换好衣服来到新郎家楼下时,意外却突然发生了。
就在单元楼下,有人发现小丽穿着伴娘纱裙,于是指着小丽大喊:“她是伴娘!”不等小丽反应过来,一个健壮的男子便拽着小丽上楼,随后将小丽和另一个伴娘陈某关在一个房间里。没过一会房门打开,同时涌进来十多个男青年,冲上来就把小丽和陈某推倒,随后在小丽的身体上乱摸。
小丽一边护住自己的身体一边大叫,可对方人多势众是,甚至有人将手伸进了小丽的裙底。拼命挣扎无果的小丽只能钻进被子里,可即便如此对方依旧没有停止骚扰。十几个年轻女将小丽拖出被子,随后扒光了小丽的衣服,上下其手乱摸起来。
经历了这件事后,小丽委屈到落泪,明明事前高某说好没有婚闹,结果还是遭遇了这种事。她打电话质问高某,为什么和说好的不一样。可高某却一直在敷衍,并不正面回答小丽的问题。又气又怒的小丽委屈到想自杀,跑到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就准备动手。
好在周围的人发现后将她拦了下来,可小丽依旧悲痛不已,她又跑到马路中间继续自杀。以至于过路的汽车要么急刹车要么绕开她行走,直到晚上小丽才失魂落魄地回到家中。
父母看到小丽的状态不佳,于是询问她到底发生了什么。小丽没敢把自己的经历告诉父母只能说自己没休息好。可越想越委屈的小丽在房间哭出了声,父母得知后连忙安慰,并追问小丽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在父母的再三追问下,小丽终于忍受不了内心的压抑情绪,说出了事情的全部过程。父母闻言后气得直哆嗦,当晚就去派出所报警,并要求警方一定要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并处以相应的惩罚。
事发后的第二天,新郎新娘也得知了小丽父母报警的事,他们赶紧找到小丽父母,说这只是一个误会,没必要闹得这么大。随后新郎表示愿意请小丽一家吃个饭,并道个歉,这件事就这样了结了。
对此小丽当然不答应,当初事发后她曾找高某和赵某,但两人都一点都不在意,如今报警了才来赔礼道歉,已经太迟了。小丽的父亲也表示,这件事不会就此了解,不仅要找律师索要赔偿,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警方对这起案件非常重视,立刻开展了专项调查,并将主要骚扰小丽的三名男子抓获,其中两人被拘留,一人被取保候审。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当然这只是最基础的处罚,如果调查后发现,涉案的三名男子行为构成了强制猥亵罪,那么等待他们的就不仅仅是拘留这么简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一般猥亵和强制猥亵罪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为犯罪。
综上所述,涉案的三名男子应该不属于强制猥亵罪,只构成一般猥亵,但即使如此,他们也要面临拘留的处罚。且三人的行为侵害了小丽的权利,属于侵权行为,也应当对小丽进行赔偿。
婚闹不可取,低俗婚闹更应该被全面禁止在我国社会中,恶俗婚闹早已不再是习俗,而是一种毒瘤,是一种上升到道德层的问题。类似打着婚闹名头对女性进行骚扰的事件,就应该直接报警,用法律来对无道德无素质的婚闹人进行处罚。
来源:长沙骆波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