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1日,华诚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筑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一、建筑施工内容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蓝领公寓(公租房)项目建设内容。……三、项目建筑施工总概算约人民币叁亿元,具体概算数值待规划文件,设计方案确定后双方另行约定。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四、关于铁建大桥工程局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该条文表述分析,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规定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因此,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也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认定,应当遵循案件的客观事实,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最早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从此时起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
本案中,华诚房地产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并导致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之前就涉案工程款未进行过结算,涉案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系通过一审诉讼予以确定,铁建大桥工程局在主张解除合同的同时主张就涉案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因此,本案未过工程价款优先权6个月的行使期限。故对华诚房地产公司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铁建大桥工程局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铁建大桥工程局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铁建大桥工程局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限定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利息及履约保证金等属当事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应计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该条文表述分析,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规定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因此,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承包人也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新疆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