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合理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
法律人2023-05-12 19:48:011阅
【裁判观点】守约方为诉讼合理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属于其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37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苏中集团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中房集团违约引起本案诉讼,苏中集团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苏中集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苏中集团的损失部分,违约方中房集团应承担守约方苏中集团损失。
0001
评论列表
共(0)条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