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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最高法院:公司破产清算,与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如何确定?

法律人2023-05-12 21:29:110

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唐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唐某申请再审称,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终止应以该法人到工商局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之次日为其终止日期。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未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2011年10月26日终止。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一审、二审判决载明的事实,公司于2010102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故二审判决认定唐某至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上述时点终止正确。

唐某以公司未依法注销为由,认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唐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181号。(胡晗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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