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法律人被问到最高频的五个劳动法问题(问题 解答)
既然是五一,那与法律人密切相关,又被提及最多的法律可能就是“劳动法”了。特别是在疫情这个特殊时期,一些企业无法正常营业,现金流骤减,甚至归零,但是各种费用支出依然庞大,无奈选择裁员、停工、调岗、降薪......
这时候,不免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劳动纠纷”,而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一些非法律人士,对律师职业不了解,把律师想象的很神秘,总是问律师一些很初级,却对普通用户又很重要的法律问题。
那么,面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常遇的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小编贴心为各种律师朋友们精选了几个最常问及的问题,拿走不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不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提供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2、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未足额发放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能否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果劳动者因以上几种情形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经查明后确实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是因其他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的辞职,则并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能得到支持。
3、劳动者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能否以该规章制度未经过工会讨论、且未向其告知为由,主张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直接向劳动者告知。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交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告知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那么该规章制度就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加班费,劳动者能否直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但主张支付加付赔偿金,应具备以下两个情形:一是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后,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
5、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向劳动者出具了欠条,劳动者能否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双方对劳动报酬发生的事实、劳动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的原因、劳动合同的效力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争议。劳动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等规定按照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劳动者不仅可以以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且还可以优先选择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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