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事案件合议庭成员又主办执行异议案件是否违反回避规定
法律人2023-05-12 22:38:310阅
最高院:作为民事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又主办执行异议案件是否违反了回避的规定?
裁判要旨
本案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审查内容是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非针对审判程序中形成的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存在错误进行评价,不属于《执行回避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程序的审判”。
案例索引
《海南金海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监341号】
争议焦点
作为民事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又主办执行异议案件是否违反了回避的规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本案执行法院是否存在法官违反回避制度的情形。本案执行法院海口中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审查内容是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非针对审判程序中形成的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存在错误进行评价,不属于《执行回避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程序的审判”。金海安公司主张关于海口中院张磊法官应予回避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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