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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男子抓贼时致贼死亡,家属索赔81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法律人2023-06-24 23:31:080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儒家学术中的理想世界是构建一个百姓安居乐业,夜不闭户的大同社会,但这种世界终究只存在于理想,毕竟司马迁也说过:天下熙熙皆为利,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别说是夜不闭户,就算紧闭门窗也有小偷潜入房中偷盗。

一旦在家中发现小偷,那一定是人人喊打,可在实施抓捕时,小偷突然死亡,又该怎么办呢?

广西桂林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家住桂林的陈宇(化名)发现家中有贼,就在抓小偷过程中,小偷突然倒地,等医生赶到时,已经死亡。事后陈宇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起诉。

2018年7月10日,56岁的陈宇跟儿子在仓库卸鸡蛋,忽然发现仓库的厕所里面多了一个陌生人黄兰,两人一对眼,双方都感觉不妙,陈宇怀疑他是小偷,就问他怎么在这里,要干什么。

黄兰一看被发现,就支支吾吾搪塞了他几句想要溜走,陈宇哪里肯让他走,就让儿子报警。一听报警黄兰顿时慌了神,急忙想要离开,陈宇就拉着他,两人在拉扯过程当中黄兰踩中了一枚鸡蛋,滑倒了。

陈宇也是顺势压在了他的身上,为了不让他逃跑,陈宇将他压倒在地,并让儿子立刻报警。

在压着他的过程当中,黄兰说自己的身体不舒服,大概说了三次。陈宇有时候松了一下,但一松他就要逃跑,陈宇觉得他在诓骗自己,就一直压着,等警方赶到的时候,黄兰呼吸非常微弱,显然身体出了一些问题,警方又立马联系了医院,医生赶到时,黄兰已经死亡。

经后续的医疗鉴定,黄兰有心脏病,初步认定为“死者胸腹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警方提交了逮捕审批,检察院以事实不清楚,两次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直到2019年2月28日,以过失致死罪提出公诉,除了这场刑事案件外,黄兰的家属还附带了一份81万的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主要以协调为主,但在金额上面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陈宇家属认为是他偷窃东西在先,他们并不知道黄兰有心脏病,要是知道就不会一直压着他,陈宇的妻子出于人道主义只肯赔偿6万元。

黄兰家属接受不了这么低的赔偿,要求法庭进行审理。

陈宇听到自己的“罪名”后,觉得自己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其实这也不对,根据《刑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而陈宇和黄兰之间并不存在不法侵害,无法构成防卫一说。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是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构成立案标准,首先是要有死亡事实,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行为必须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本案来讲,陈宇挤压黄兰的行为是否跟心脏病发有因果关系很重要,如果构成那么陈宇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陈宇表示自己在压着他的时候,双腿是跪在地上,并没有全身压在黄兰身上,而且自己也不知道黄兰心脏不好。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黄兰提醒过陈宇身体不舒服,陈宇依旧压着,在这里就存在了主观意识上的大意过失,而行为上是否存在过失,警方进行了现场模拟,最终认定其挤压行为跟心脏病发不构成因果关系。

心脏病发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是自己情绪过于激动、或者恐慌,而这些都无法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2019年7月17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撤回了对陈宇的起诉,既然刑事犯罪事实不存在,81万赔偿的民事诉讼也不在法庭的受理范围当中,最终法院驳回了黄兰家属的起诉

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是彰显了法院的公道和严谨。

陈宇被释放后,也是表示对抓贼行为不后悔,现在只想重新把生意做起来,让家庭回归正常生活。

转自:蒋岷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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