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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律人2023-05-12 23:51:564

2005年年初,嘉和泰公司就案涉工程与南通六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六建承建案涉工程。2005年10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百桐园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南通六建中标。嗣后,南通六建就工程款提起诉讼,诉讼中就案涉合同效力认定、鉴定机构超越其资质出具的鉴定报告效力认定发生争议。

「最高院」应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补办招投标,合同无效

案涉工程属于应当限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嘉和泰公司未事先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即与南通六建签订案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通六建于2005年3月进场施工。2005年10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百桐园小区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虽然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南通六建中标,但该招投标程序未向社会公开,系属于《招标投标法》禁止的“明招暗定”的串标行为,故一、二审认定案涉《百桐园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确。

「最高院」应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补办招投标,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对于哪些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采取授权性的规定,即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其中明确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在本案中,嘉和泰公司未事先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即与南通六建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应无效。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又补办了招投标程序,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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