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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观察——省份篇

法律人2023-05-13 00:17:491

过去的2021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类政策中频频出现,2021年也因此被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元年。2022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在提到保障住房需求的政策时,提出要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实现“房住不炒”,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作为专注于城乡建设发展法律服务的专业律所,我们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一直保持高度关注。继对国家、直辖市层面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政策进行梳理之后,本篇将对人口流入较多的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湖北省五个省份已出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政策进行梳理。

前文链接:

【建纬观点】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观察——国家篇

【建纬观点】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观察——直辖市篇

一、广东省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2日

发文字号:粤府办[2021]3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原文链接:

http://www.gd.gov.cn/xxts/content/post_3626617.html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1月2日印发《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实施意见。

政策的主要亮点包括:

1.完善基础制度,系统谋划推动。明确对象标准,明确发展重点,科学制定目标,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2.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

3.简化审批流程。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做好资金保障。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支持各地级以上市按规定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等现有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5.提高金融支持水平。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优化信贷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6. 重点挖掘存量土地和房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各地级以上市要出台具体的工作指引及激励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可把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江苏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2021年12月9日

发文字号:苏政府办[2021]10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原文链接:

/art/2021/12/26/art_84418_10235999.html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2月9日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实施意见。

政策的主要亮点包括:

1.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50万套(间)以上,南京、苏州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得到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明显改善。

2.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可采用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3.建设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参与投资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多方式保障。

4.强化用地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5.简化审批流程。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各地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取得认定书后,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9日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21]5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原文链接:

https://www.zj.gov.cn/art/2021/11/8/art_1229017139_2372466.html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0月29日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指导意见。

政策的主要亮点包括:

1.明确重点发展城市范围。考虑人口规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工业产业布局等因素,将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四大都市区”核心区内的城市、工业大市、大县设定为重点发展城市。经测算,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涉及11个设区市市区和26个县(市),共37个城市。指导意见的附件列明了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名单。

2.明确“十四五”发展目标。以37个重点发展城市的所有就业流动人口为基数进行需求测算,确定“十四五”期间新增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的发展目标。同时,根据国务院会议要求,对杭州市区、宁波市区等1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重点发展的25个城市的比例达到15%以上。

3.明确土地支持政策。一是加大产业园区政策支持力度;二是为解决小微企业职工住房需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明确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四是考虑安全、管理等需要,明确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4.明确项目审批支持。一是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二是建立健全建设、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机制,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5.明确财政金融支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6.明确监督管理要求。权属管理方面,要求项目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

四、四川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川建保发[2021]33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原文链接:

http://jst.sc.gov.cn/scjst/c101428/2022/2/21/202c181f230e4ba8bdb1655da5cbba72.shtml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于2021年12月31日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实施意见。

政策的主要亮点包括:

1.建立健全基础制度。明确保障对象,合理确定住房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租金标准和租金动态调整机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

2. 坚持因城施策。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十四五”行动。成都、泸州、绵阳、南充、宜宾、达州等重点城市,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示范工作,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全面整合各类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闲置住房等资源,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攀枝花、德阳、广元、广安、巴中等产业工人较多、住房租赁需求较大的城市,要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合理用好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要精准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主要以租赁补贴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和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适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3. 落实土地政策。成都、泸州、绵阳、南充、宜宾、达州等重点城市要明确落实土地政策的具体标准和措施,统筹用好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政府闲置住房等资源,支持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要结合实际,盘活存量资源,合理用好土地支持政策。其余城市可结合实际,合理用好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

4. 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探索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缴存人划转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措施办法,方便缴存人支付租金。积极争取国家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试点。

五、湖北省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5日

发文字号:鄂建文 [2021]4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原文链接:

https://zjt.hubei.gov.cn/zfxxgk/zc/gfxwj/202111/t20211108_3852362.shtml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11月5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就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等事项发出通知。

政策的主要亮点包括:

1.明确重点发展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荆州市等人口净流入且市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2.明确土地支持政策。重点发展城市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3.落实国有企业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租赁期限及经营业绩考核可适当放宽。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4.明确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城市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

END

作者 | 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部

编辑 | 建纬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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