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禁停”路段还没有划禁停标识线,车主停车应该被抄牌吗?
案情简介
日前,有位咨询人忿忿不平地向值班律师表示,自己无缘无故被抄牌了,找交警问原因,交警告诉他该路段被支队划定为禁停路段,只不过支队还没有来得及划禁停的标志线,而该交警所在的中队只负责抄牌,凡属支队下文件确定禁停的路段,他们都要巡查是否有违停车辆。咨询人非常疑惑:禁停路段没有划清禁停标志,自己也不知道,这样的抄牌行为会不会不合理呢?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交警支队对下面各个大队、中队下发的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通知,没有以公示的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便不能据此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相对人被处罚后,有权申辩、陈述,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