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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经审批进行加班,能否要求加班费?——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三劳动篇

法律人2023-07-02 14:18:140

案情简介

李某就职于某商贸公司,公司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2020年9月起,李某按照公司安排执行“996”的工作制度,并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11月,李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那么,李某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其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加班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律师提示

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准确把握加班事实认定标准,纠正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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