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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你手中的案件大事记|办案手记

法律人2023-05-13 16:27: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名诉讼律师来说,办好一起诉讼案件,一定离不开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把握。实际上,将当事人提供的零散的、孤立的客观事实整合、串联成一个完整的、合理的“故事”,进而呈现在法庭上,正是诉讼律师的重要价值体现之一。在天同,案件大事记作为案件管理流程中的重要一环,是每一个青年律师都曾经或正在承担的工作之一。本文旨在结合笔者制作案件大事记的经历,为各位提供和分享一些自己的思考。

一、案件大事记的形式

案件大事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厘清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无非即:时间、主体、事件。围绕三要素,常用的形式有两种:文字式与表格式。只要能清晰地呈现事实,以下两种方式依个人习惯使用,并无区别。

(文字式)

(表格式)

二、案件大事记的主要梳理思路:为清晰而生

要用好案件大事记,必须得让它足够清晰。乱成一锅粥的案件大事记与杂乱无章的原始材料并无二致,更遑论发挥作用。要让案件大事记足够清晰,需要依据不同案件采取不同方式来呈现三要素。根据笔者的经历,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以时间顺序为主要线索

这是最常见的排序方式,也是案件大事记梳理的基本方式,适用于绝大多数案件。实际上,只有当一个案件中存在多条时间线索时,我们才会考虑以其他不同线索为基础,拆分出不同的时间线,再将每条线以时间为线索进行梳理。

以主体为主要线索

适用于主体较多的案件,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此类案件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何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价款如何支付、发包人何时支付了多少价款、实际施工人与哪些供应商签订了哪些协议、各自的履行状况如何、产生多少费用等都是可能需要核查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先来后到”的顺序,若以时间先后排列,就可能出现不同法律关系的事实要件之间前后交织,不够清晰的问题。此时,先以案涉主体为线索将不同时间线拆分开(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与各供应商)后,再以时间顺序排列每条线上的案件事实,能够更好地将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理清。

以请求权为主要线索

适用于同一案件中涉及多个请求权的案件,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可能是由多个债权构成,多个债权形成时间彼此交错,债权债务主体又仅有两方,若以时间或主体进行排列就会出现多个债权事实要件彼此交织的情形。此类案件中,每一个债权对应的均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其均有各自独立的要件事实,此时不妨以请求权为依据将各债权拆分开,再将每一债权涉及的事实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厘清每一笔债权产生的原因、过程、金额。

以审判程序排列

适用于经历多次审判程序的案件。笔者遇见的比较极端的案例是某案历经A市中院一审、A市所在省高院二审改判、最高院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A市所在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向A市所在省高院提出抗诉、A市所在省高院经抗诉启动再审后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对于此类案件,单纯梳理案件事实显然不够,更重要的是要梳理出各级法院、检察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的不同认识,比较其中差异,进而寻找突破。

上述思路显然不能一应俱全,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梳理方式也各有不同。各位只需在梳理案件时以厘清案件事实为目的,多进行思考,找准最合适的要素将交织的时间线拆分开,再针对每条线上的事实予以梳理,一定会得到一个清晰的案件事实。

三、案件大事记的“物尽其用”与制作要求

有了案件大事记的梳理思路,大家都能梳理出清晰的事实,但花了大力气制作的案件大事记,只用来梳理事实是不是有点太可惜了?其实,随着案件办理进程的推进,我们对案件大事记也可以不断调校,使其发挥出在各自阶段的不同作用。笔者尝试结合天同办案流程,以案件办理的不同阶段为切入点,为各位梳理各阶段的作用与制作要求如下:

(一)首次接触案件阶段

材料看完了却脑袋空空?一问案情,啥也不知。正所谓“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在此阶段,案情大事记就像读书笔记,把你过目即忘的内容有体系有逻辑的记录下来,未来方能“温故知新”。

在天同的办案流程中,辅庭律师需要完成前期的案件事实梳理和法律检索(法律检索相关内容可参考办案手记此前的文章:《你应该建立的法律检索书库,这里都有》《检索效率太低?或许可以试试这个数据库》)。而辅庭律师要做好这份“读书笔记”,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完整,不要遗漏任何案件信息

在首次接触案件阶段,辅庭律师接触的是第一手的案件信息,主要负责案件的出庭律师、合伙人是在辅庭律师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判。因此,此时制作案件大事记不能遗漏任何案件信息。笔者认为确保案件不会遗漏信息的方式并不难,即辅庭律师要将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资料都反映在案件大事记中,保证不会有被淹没的资料——资料有了“重见天日”的机会,即使资料内容遗漏,未来也有补正的可能。

客观准确,不要过多主观加工

完整不意味着全盘复制,我们制作案件大事记时可以对较为复杂的文件、条款予以总结归纳,以使重点更加突出,但应以客观准确为前提。以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就价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产生争议为例:

对于文件内容,与诉争有关的关键内容应当引用原文,尤其是从文义上存在多种解释,或虽在文义上看似单一,但结合前后行为亦存在多种解释可能的更应如此。如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应付款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等内容应引用原文,即使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或价款计算方式较为复杂,也不应进行概括总结。

对于行为内容,应准确记录能够反映该行为的事实资料,如付款行为,就应准确记录付款凭证上的付款时间、收付款主体、收付款账户、交易金额、付款备注等内容,应仔细核查,确保信息无误。

实际上,首次接触案件环节梳理案件事实看似简单,但却非常重要。如果把诉讼案件比作一幢房屋的话,此时制作案件大事记就是在“筑墙架梁”——完整,才能保证“房屋”不会少了“承重墙”,框架才得以完整;客观准确,才能保证“房屋”不至于“上梁不正下梁歪”,诉讼思路才不会跑偏。

(二)案件研判分析阶段

此阶段,案件大事记是供内部研判分析使用的基础资料——承办本案的出庭律师、合伙人、业务委员会成员将结合案件大事记听取辅庭律师的案件汇报,快速了解案情。

在此阶段,我们需要将案件大事记从一份“读书笔记”转化成一份“尽调清单”。在听取案件汇报后,团队成员通常会就案件细节事实提出疑问,办案律师应当结合案件大事记的已有体系将大家提出的事实问题汇总,并分别填写到相关事实之后,其自然就形成了一份待核实问题的清单。如前例,针对付款条件,涉及的事实疑问可能包括“双方关于付款条件的磋商过程是怎样的”“磋商过程中付款条件是否出现过变化;如有,是怎样变化的”“是基于何种商业目的或背景产生这些变化且达成了最终的付款条件”“双方就付款条件产生争议后,是否有过磋商,有哪些材料可以反映磋商内容”,这些问题即可记录在合同相关约定的事实之后。

对此,我们调校案件大事记时,要注意及时性。团队成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记录在案件大事记中;与当事人核实后的反馈结果也应及时更新、共享,让整个团队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处在一个不断更新的动态状态中。

(三)案件办理阶段

案件大事记是制作诉讼文件时的剪贴板。以再审申请书为例,我们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基本来源于我们已经形成的案件大事记,起草者只需要在其中找到对应的内容复制粘贴即可,可以帮助我们节省不少时间。同时,案件大事件基于已有资料作出,而与要件事实有关的资料往往会作为证据提交,因此案件大事记还是我们制作证据目录的重要基础。具体来说,某一要件事实(证明目的)涉及哪些证据材料(证据名称),这些证据材料中的哪些关键内容(证据内容)可以予以反映,这些内容均能从案件大事记中予以体现。

而要实现上述作用,我们应适当化繁为简,删除与要件事实无关的内容。这是因为案件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的过程可以抽象为一个漏斗模型。为了获取形成尽可能多的法律事实,我们必须在前两个阶段,不断地扩充客观事实的“大漏斗”,而随着诉讼方案与要件事实的逐步完善和确定,一些不必要的客观事实已无需向法律事实转化,将其删除能够进一步突出重点事实,服务于诉讼文件的制作。

(四)庭审环节

如果说庭审是对诉讼律师的一场考试,那案件大事记就是诉讼律师在这场“考试”前备好的“小抄”。经过我们在案件办理阶段对案件大事记的删繁就简,其已经基本省去了与主要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但在庭审中,案件大事记需要帮助律师更加快速准确地配合法官完成法庭调查、完成事实陈述。为此,我们仍然需要对案件大事记进行精加工。

以下图为例,对于核心事实(如买卖合同),我们应当用不同的颜色予以突出标记,并仍然保留原文。对于次要事实或案件背景细节(如报价函、会议纪要等),其不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影响要件事实判断,且经过前期的办案环节后,律师已然知晓相关情况并对具体内容有了准确、客观的理解,我们可以只在案件大事记中记录主要内容,或就整体内容予以归纳后进行记录。对于有证据能够予以反映的,应当标注证据册具体页码,以便在陈述所涉情况时能够及时引导法官查看相关证据。试想,当律师能够第一时间准确地回答法官问题并且能同时引导法官查看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让法官边听边看时,法官对于该信息接收程度一定是更高效的,其对此事实的印象也会更加深刻。若律师手握一份清晰的大事记,要实现上述效果其实并不困难。而有了这样一份“小抄”,想必也能帮助律师在“考试”中取得比原先更好的成绩。

最后的最后,笔者认为,案件大事记只是帮助律师清晰、完整梳理案件事实的工具,它对于一些事实简单、关系清晰的案件而言,并非必须,但律师的责任心却是每一个案件都不可或缺的。抱着花心思办好每一个案件,不负当事人所托的态度去核查案件事实,一定会取得还不错的效果,也唯有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个案件,方是传播诉讼正能量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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