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估制度:从源起把握案件脉络|办案手记
案件评估制度作为接触案件的第一道关卡,对于律所而言显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而对于每一位律师而言,如何从案件的源头开始确认客户诉讼目标、准确把握案件脉络,确认诉讼思路,评判应否接受委托,并与客户顺畅沟通代理思路,为后续代理工作作有效铺垫,系案件代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今天,谨以此文为引,浅谈我所见的天同案件评估制度:
一、诉讼生命线:效率与质量
对待案件,律师应当注重效率也注重质量。视案件难度,我们会在接到案件材料后的2-3个工作日向客户交付呈报文件(大致流程可参见下图,具体情况会参照个案调整)。尤其是对二审案件或再审申请期限将届至的再审案件,可谓时间就是一切。具体而言,在2-3个工作日中,律师应当充分发挥团队协作优势,与客户沟通案件所需补充材料清单(如需)、做好必备的法律法规检索及类案检索、整合思路并汇报主办合伙人、确认能否接案、梳理可行的诉讼策略,最后形成呈报文件交付客户。
(图一)
二、评估案件材料:在民法体系思维下综合研判
鉴于在收案时,不同审级的案件,客户递送给律师的第一手供审核的案件材料并不相同。客户拟委托二审再审案件时,律师往往会拿到原审裁判文书,而在客户拟委托一审案件时,律师往往会拿到客户筛选过的基础材料,对待两种案件,律师需要做的工作也并不一致。
(一)一审案件:在民法体系思维内准确判断请求权基础
在一审案件的案件评估阶段,律师需要首先与客户准确沟通,切实确认客户的诉讼目标,并综合在案证据,分析客户的诉讼目标是否可行。如诉讼目标可行,则律师应当进一步为客户出具初步法律分析意见,包括:请求权基础、支持诉请的事实依据与法律根据、应当补充搜集以支持诉请的证据、初步诉辩策略等。又鉴于一审案件缺少原审判决为基础,因此律师对待一审案件更需要慎之又慎,具体而言分为如下三点:
首先,对待一审案件,律师应当反复确认当事人的诉讼目标。鉴于客户提供的证据往往是第一手证据材料,且并非全部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该种情况下,律师需要首先在民法框架体系下结合当事人的诉讼目标,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程序和实体层面均需要作出准确判断。在客户提供材料不足以支撑其诉请时,需要尽快起草《工作联系函——补充材料清单》并提交客户,请客户尽快补充相应材料。如客户所提诉请缺乏事实基础或法律依据,需要尽快告知客户,并与客户进行二次磋商。
其次,鉴于客户提供的初步案件材料往往经过筛选,并不充分,因此在与客户沟通时,律师需要充分适用民法的体系思维,准确地将案件事实归纳为可以对应进法律法规项下的要件事实,并及时提醒客户查缺补漏,补充必要的而客户并未介绍或未提供证据证明的关键事实。事实上在商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所经历的过程无非是《合同法》中合同“从生到死”的过程,从合同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及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的确认。由此可见,《合同法》已经将双方合作“从生到矛盾到死”的过程尽数归纳其中,因此,律师在倾听客户的介绍时,应当侧重整体高于细节,并将客户所述的案件事实准确归入相应的要件之中,进而迅速判定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及事实的缺漏,并在磋商阶段提请客户及时补充。
再次,对待一审案件应当尤其注重诉讼策略框架的搭建。鉴于我国系二审终审制,一审案件即便胜诉,也难免会有对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形。因此,一审案件作为后续诉讼的基石,律师需要审慎搭建诉讼策略的框架。如客户方作为原告,在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我方可主张合同解除亦可主张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作为律师,我们需要与客户磋商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并确认能否适用法定解除权,是否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充分预估并结合被告可能的抗辩事由,具体确认一审诉讼策略框架。因此,在接案之前的案件评估阶段,律师即需要综合在案证据,考量诉讼策略是否可行,且能否精准对接客户的诉讼目标。
(二)二审及再审案件:对原审判决审慎考量、挖掘改判空间,把握时效
对待二审案件及再审案件,我们拿到的材料往往是原审裁判文书。此种情况下,律师的工作往往在于通过对原审判决的研读,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律法规的适用,综合判断客户拟委托的案件是否有改判空间。如前所述,对待二审案件,由于上诉期限的限制,办案效率尤为重要。
首先,在客户提供拟委托的材料时,应当首先反复研读原审裁判文书,从原审裁判文书入手,优先判断根据原审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是否合理,是否具备改判空间。如根据原审认定事实,律师判断法院所作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则应当进一步与客户沟通,确认原审判决是否有遗漏认定关键事实或所认定事实有误的情形。在大多数案件中,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般并无瑕疵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但可能存在案件关键事实未予认定,导致对各方权利义务认定不当的情形。
其次,与当事人的初步沟通过程中,如当事人认可原审文书认定的事实,则应当将考察重点放归法律适用层面,即初步审查原审认定的法律关系有否不当、原审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如原审判决并无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则会进一步考虑判令客户承担责任的部分是否存在调减的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原审判决适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客户方承担责任的范围,则二审法院一般不会以自由裁量权再度调整自由裁量权。而如客户拟申请再审,则我们一般会提醒客户,再审法院在原审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均无问题,仅责任承担比例略有不当,且再审申请人并无新证据予以证实(或可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原审认定错误)的情况下,很可能倾向性地驳回再审申请。
再次,如当事人并不认可原审文书认定的事实,或认为原审文书遗漏认定关键事实,则我们应当进一步确认当事人是否有关键证据(尤其是相反证据)可补充。鉴于各方合作过程中往往有大量事实,因此二审及再审申请案件中,由于评估时间紧迫,应当尽快与当事人沟通确认是否存在足以证明当事人所述关键事实的证据,并依据该证据具体判断是否存在改判或者进入再审审理的空间。
三、案件评估制度:源起与前瞻
尽管律师一般会对三个维度的数据进行统计,包括:接触案件数量即收案数量、评估案件数量以及签约数量,但显然,对待签约率并非简单评定,签约率高对于律所乃至每一位律师而言并非是有百利无一弊。案件能否达到客户预期,或者律师能够在何种程度内维护客户的权益,往往需要在接案前做出评判,此种情况下,签约前的案件评估便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律师在接案前至少需要确认如下问题并与客户进行沟通:
(一)本案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二)本案是否符合律所收案标准;
(三)本案客户的预期能否实现或部分实现,如部分实现,能否达到客户诉讼目标;
(四)如能够实现客户预期,则应当及时为客户出具呈报文件,述明初步法律分析意见;
(五)如无法实现客户预期,则应当就个案法律问题向客户详细述明,将团队为本案所做的类案检索及法律法规检索、初步法律分析意见等交付客户,并尝试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处理方案或后续公司风险防治方案。
对于律所而言,案件评估是律所接触客户的第一道程序,也正是因此,客户对律所的第一印象往往也来源于案件评估阶段律师提供法律文书的效率以及质量。即便经过团队律师反复评估,认为该案件不符合律所收案标准,或经过一系列工作最终判断本案并不存在改判空间,亦应当将完备的评估过程及时反馈给客户。同样,对于律师而言,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之前对案件有更为深入的了解,亦有助于合理维护客户预期,尽可能避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在案证据与描述不符,或拟定的诉讼方案客观上无法实现,导致无法满足客户诉讼目标等情形的发生。
常言庭审是律师的主战场,然而事实上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同样可以体现律师的专业化素养,即便是在案件评估阶段,律师对案件的投入依然不可或缺,且是案件办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笔者谨以此文抛砖引玉,唯望各位同仁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