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令营活动中受伤,学员能主张后续治疗费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周四人身财产保护篇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河北省某初中学生,在暑假期间报名参加了举办地在北京的夏令营活动。入营后,张某某在参加某项体能训练中,因设备故障,导致其不慎摔伤,夏令营举办方立即将张某某送入北京某医院,经诊断为左腿骨折。张某某父亲张某要求举办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而公司认为其已支付了张某某在北京的治疗费用,后期其回河北的治疗修养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同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拓展训练项目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体育活动,夏令营方作为负有保持营地安全职责的组织方,应在训练中尽到更多的谨慎、保护义务,确保参与人的安全。故对于张同学在训练中受伤的损失,夏令营方具有一定过错,应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鉴定,张同学离京后的治疗具有必要性,其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具体视生长发育、临床情况确定,治疗费用原则上应以实际发生为准。据此,法院在核算了张同学主张的各类损失的合理性、合法性基础上,判令由夏令营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提示
本案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系张同学在京就医至病情稳定后,转院至京外医院进行后续治疗,该期间的费用应否由侵权人一并承担。侵权行为发生后,救济和赔偿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义务恢复至未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因为高空坠落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后,有一个逐渐恢复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持续性的,可能在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结束,也可能会持续更长的时间。对此,可以将后续的治疗费用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诉讼期间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该项费用是否存在治疗的必要性需由提出主张的侵权人予以举证证明。在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的情况,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人需在自己的责任比例范围内就该部分费用进行赔偿。二是在诉讼期间,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该部分费用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其数额多少尚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若让侵权人在诉讼时预先进行赔偿,可能对其存在不利影响,因此,对此部分费用,若当时有证据证明其具体数额方能使侵权人承担赔偿义务。